原告(反訴被告)北京北京絡績控制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絡績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航技公司)、第三人(反訴被告)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交所)、第三人北京中潤隆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潤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絡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杰,被告中航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婧、第三人北交所的委托代理人李勇慧、第三人中潤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樹強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絡績控制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與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京0105民初85231號
判決日期:2020-09-25
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絡績公司起訴稱:中航泰德公司(北京)自控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航泰德)40%的股權是中航技公司在北交所官網的公開掛牌轉讓項目,絡績公司通過北交所正常的交易程序成為該項目的受讓方。在此過程中,絡績公司按照北交所的交易程序,交納了保證金,并完成一次報價。但中潤公司作為中航泰德的另一股東,在2019年4月26日向北交所遞交了《中止交易申請書》,于2019年5月8日再次向北交所遞交《復議申請書》,又在2019年5月13日向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遞交了《監督申請書》,對轉讓項目的諸多問題提出異議。2019年5月24日,中潤公司向絡績公司發函并附上申請書的復印件,稱該轉讓項目侵犯了其優先購買權,且其未與中潤公司就不再使用“中航”字號、“航空工業”、“中航工業”、“AVIC”等品牌字樣的問題達成共識。在此期間,絡績公司還發現中航泰德涉及200萬元債務的訴訟(案號(2019)京0108民初27131號),且對公賬戶被查封凍結,相關財務報表顯示已經資不抵債。基于上述原因,絡績公司曾要求北交所組織涉案各方通過協商的方式處理相關爭議,無奈無果。綜上,中航技公司未披露中航泰德存在重大債務,財務資產狀況已經發生重大變化。中航技公司未與中潤公司就股權轉讓后的經營狀況變化協商一致,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且在中航技公司與中潤公司上有未解決的股東間糾紛的前提下,絡績公司即使受讓股權也無法順利參與中航泰德經營并享受股東權利,無法實現交易目的。所以,無法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的原因在于中航技公司,中航技公司應當承擔締約過失的責任,故絡績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1、終止中航技公司與絡績公司的產權轉讓全部程序;2、中航技公司賠償絡績公司經濟損失48萬元;3、中航技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中航技公司答辯稱:不同意絡績公司的2、3兩項訴訟請求,請求法院依法駁回。一是絡績公司稱標的企業另一股東提出中止申請的問題,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已經被北交所依法審核并書面駁回,絡績公司以此作為起訴依據荒謬至極。首先,中航技公司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北京北方亞事資產評估事務所出具的評估報告,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準確,且依法履行了法定的國資備案程序,系合法有效。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規定,企業繼續與資產評估相應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作價參考依據。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的產權轉讓事項,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轉讓標的進行資產評估,產權轉讓價格應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基礎確定。其次,中航技公司在北交所公開掛牌轉讓的項目,披露內容合法合規,符合《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15條的規定,亦經過了北交所的規范性審核,不存在中潤公司所述的種種問題,因中航技公司標的公司享有的是參股權,不是控股,本次股權轉讓并非導致轉讓方喪失控制權的情形,因此不涉及標的企業員工安置和企業債權債務處置事項。最后,關于中潤公司所述本次股權轉讓侵害其知情權一事,并不屬實。標的公司在2018年10月9日召開股東會,決議同意中航技公司持有的目標公司40%股權以評估和產權交易所掛牌方式轉讓,中潤公司予以蓋章確認。同時中航技公司在2019年2月22日就掛牌事項口頭告知中潤公司法定代表人苗宏,并詢問其是否參與受讓,苗宏表示此事委托王春濤負責,并當場與王春濤聯系,告知王春濤標的股權即將掛牌及轉讓底價,并由其負責相關事項。中潤公司在掛牌前向中航技公司提供了《產權轉讓信息披露申請書》中“管理層法人擬受讓國有產權情況”的中潤公司蓋章頁。中航技公司于北交所登出產權轉讓公告當日(2019年2月25日)告知王春濤掛牌事宜,并與3月8日將掛牌網址發送至王春濤微信。上述事實表明中潤公司對中航技公司擬轉讓股權一事自此知情。二是絡績公司在起訴狀中所述的“標的企業涉及200萬元債務訴訟未披露”問題,該訴訟發生時已經在此時股權轉讓事項的法定披露期之后,當時絡績公司已經摘牌,擬與中航技公司簽約。在此節點,中航技公司對此沒有相應的披露義務或者責任,且在事實上也無法披露信息(因為已過披露期),同時,該信息是否披露不構成法定的締約中止事由,中航技公司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以以此為由拒絕簽約。三是中航技公司所述關于其“即使受讓股權也無法順利參與標的企業經營并享受股東權利”,屬主觀臆測,同時,這樣的理由也不應作為摘牌方不履行締約義務的法定條件。
北交所(反訴被告)陳述稱:北交所已經充分履行職責,不應承擔相應責任。涉案項目交易中,北交所按照轉讓方遞交的申請如實完整披露信息,組織交易,協調雙方簽署合同,絡績公司與中航技公司未能簽署交易合同后,北交所作為交易機構積極為雙方轉遞文件督促程序推進,北交所不應承擔雙方未能簽署合同的責任。絡績公司與中航技公司就項目交易存在糾紛尚未審理完畢,保證金支付條件未成就,保證金作為意向雙方參與交易的保證,由其支付至北交所賬戶,本項目交易絡績公司向西城法院起訴訴求北交所返還48萬元保證金,中航技公司向北交所提交書面申請,要求扣除保證金,在雙方均對保證金主張權利時,北交所保管資金是對雙方權利的保護,北交所將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款項歸屬后,直接劃轉款項,無論是絡績公司還是中航技公司,均無需就保證金事項對北交所提起訴訟。
中潤公司陳述稱:訴訟請求中與中潤公司無關,中潤公司作為產權交易的利益相關人,在交易過程中依法依規陳述了中潤公司意見,向北交所遞交了相關的中止文件,也將相應申請提請了相關部門,也對絡績公司遞送過法律文件,中潤公司系依據公平公正原則處理案涉交易事項,且北交所也對中潤公司的申請進行了回復,至于絡績公司與中航技公司之間的股權轉讓是否達成與交易情況,與中潤公司無關,中潤公司只是標的公司的一股東,故中潤公司也不應該承擔相應責任,中潤公司也不應該作為本案第三人。
中航技公司反訴稱:2019年2月25日,中航技公司委托北交所公開掛牌轉讓中航技公司持有的中航泰德40%股權,轉讓底價162.06萬元。在掛牌轉讓過程中,絡績公司意向受讓標的公司股權,經北交所審核確認絡績公司具有受讓資格,后絡績公司向北交所繳納了48萬元保證金,并完成了一次報價。因中潤公司放棄優先購買權,北交所于2019年5月7日向絡績公司發出《交易簽約通知書》,確認絡績公司為項目受讓方,要求絡績公司接通知后接洽交易簽約,后因絡績公司未予配合,北交所于2019年6月10日再次向絡績公司發出《關于盡快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的催告函》,要求絡績公司在收到函件后3個工作日內與中航技公司完成簽約事宜,但至今絡績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中航技公司簽訂《產權交易合同》,中航技公司認為絡績公司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對中航技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根據《產權交易公告》總交易條件的約定,“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轉讓方有權全額扣除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作為補償金。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在3個工作日內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的。”中航技公司有權扣除絡績公司繳納的保證金48萬元。為維護權益,故請求判令:1.終結中航技公司與絡績公司之間的產權轉讓程序;2.確認中航技公司有權扣除絡績公司交納的保證金48萬元;3.北交所向中航技公司支付由絡績公司交納的保證金48萬元;4.反訴費用由絡績公司承擔。
絡績公司針對反訴答辯稱:不同意中航技公司的第2、3項反訴請求。交易不能的原因與中航技公司有關,并非絡績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交易。
北交所針對反訴答辯稱:北交所不是適格反訴被告,北交所作為產權交易機構,提供結算服務,由于轉讓方和受讓方均對保證金主張權利,北交所暫時保管保證金是對雙方權益的保護,在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或生效法律文書確認保證金歸屬后,北交所直接劃轉該款項,無需將北交所列為本案主體,同時關于絡績和中航技公司提出的訴請,實質上是對本案最終未能簽署交易合同責任的認定,只要確認是由于哪一方違約,未能簽署交易合同,項目未能成交,確認保證金是應當返還絡績還是中航技扣除,北交所據此結論予以劃轉款項。
本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2月22日,中航技公司作為持有中航泰德公司40%股權的股東,向北交所提交了《產權轉讓發布申請書》,申請轉讓中航泰德公司40%的股權。
2019年2月26日,北交所根據《產權轉讓發布申請書》發布中航泰德40%股權的轉讓公告,對轉讓標的基本情況、轉讓方基本情況、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信息披露期、競價方式等信息進行披露,主要的披露內容為:
項目名稱:中航泰德40%股權,轉讓底價:162.06萬元,披露公告期為自公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自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25日。
轉讓方承諾:本轉讓方擬轉讓持有標的企業產權,并委托交易機構公開披露產權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
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中航泰德,成立日期2013年8月16日,注冊資本1000萬元,實收資本1000萬元,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參股企業。中潤公司持股比例60%,中航技公司持股比例40%。法定代表人苗宏……其他股東未放棄優先購買權;企業管理層參與受讓;不涉及職工安置;不導致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主要財務指標:2017年度審計報告數據:營業收入3163.14萬元,營業利潤58.03萬元,凈利潤58.03萬元,資產總計3003.93萬元,負債總計2648.45萬元,所有者權益355.47萬元,審計機構北京信晟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2019年1月31日財務報表:營業收入110.62萬元,營業利潤-23.87萬元,凈利潤-23.89萬元,資產總計4908.52萬元,負債總計4525.38萬元,所有者權益383.13萬元……
轉讓方基本情況:中航技公司,1995年11月2日成立,注冊資本為6000萬元,實收資本為6000萬元,國有控股企業,法定代表人張巖。持有中航泰德公司40%產權,擬轉讓40%的產權。受國務院國資委監管,國家出資企業或主管部門為中國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2019年2月20日由中國航空技術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以批復方式批準轉讓,轉讓方決策文件類型為董事會決議。
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中航泰德40%股權,轉讓底價162.06萬元,價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1、意向受讓方在通過資格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須交納48萬元保證金到北交所指定賬戶;2、意向受讓方須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除保證金外的剩余交易價款至北交所指定賬戶。3、如本項目掛牌期間僅產生一家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原股東為意向受讓方,則采取協議轉讓方式成交,保證金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后轉為交易價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一家非原股東的意向受讓方,或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則采取競價方式,保證金轉為競價保證金。非轉讓方原因,出現以下任何一種情況時,轉讓方有權全額扣除意向受讓方所交納的保證金作為補償金:(1)意向受讓方通過資格確認并交納保證金后單方撤回受讓申請的;(2)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未參加后續競價程序的;(3)在競價過程中以掛牌價格為起始價格,各意向受讓方均不應價的;(4)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在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的;(5)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剩余交易價款的。4、意向受讓方需書面承諾:(1)同意股權轉讓后的標的企業不再使用“中航”字號,變更后的標的企業名稱不使用“航空工業”、“中航工業”、“AVIC”等品牌字樣,同意在辦理本次股權轉讓的股東變更工商登記的同時,辦理標的企業字號變更登記:同意股權轉讓后的標的企業清理上述品牌元素(“航空工業”、“中航工業”、“AVIC”字樣及中國航空工業集團有限公司LOGO等)在內部辦公系統、外部建筑環境、對外宣傳推廣等領域的應用,今后各項生產經營活動中均不使用上述品牌。(2)若出現“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第3條所述扣除保證金的任何一種情況時,同意轉讓方全額扣除已交納的保證金作為轉讓方的補償金;(3)同意北交所在出具本項目產權交易憑證后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劃轉至轉讓方賬戶。5、本項目不接受聯合受讓。
受讓方資格條件:1、意向受讓方應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2、意向受讓方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3、意向受讓方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4、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保證金設定:意向受讓方經資格確認后3個工作日內繳納48萬元保證金。
競價方式:信息披露期滿,如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選擇以下競價方式:網絡競價(多次報價);在原股東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如僅征集到1個符合條件的非原股東意向受讓方,則不再組織上述競價活動,由該意向受讓方單獨進行報價,并以此價格征詢原股東是否行使有限購買權。
管理層(法人)擬受讓國有產權情況:中潤公司,現持有產權比例60%,擬受讓比例40%,執行董事、經理兼法定代表人苗宏,占中潤公司11%股權,未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2019年3月18日,絡績公司向北交所提交《產權受讓申請書》并向中航技公司出具《承諾函》,承諾股權轉讓后不再使用相關字號,若出現“與轉讓相關的其他條件”第3條所述扣除保證金的任何一種情況時,同意轉讓方全額扣除已交納的保證金作為對轉讓方的補償金,同意北交所在出具本項目產權交易憑證后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劃轉至對方賬戶。
2019年3月26日,北交所向絡績公司發出《受讓資格確認意見函》以及《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主要內容為北交所已會同轉讓方對貴方受讓資格進行確認,請貴方于2019年3月29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公告要求將保證金48萬元交付到北交所指定的結算賬戶。貴方在上述規定時限內交納保證金后獲得資格確認。貴方如逾期未交納保證金,則視為放棄受讓,本通知書自動失效。
2019年3月27日,絡績公司向北交所交納48萬元保證金。
2019年3月28日,北交所向絡績公司發出《一次報價通知書》,主要內容為:貴方作為中航泰德40%股權轉讓項目的意向受讓方,鑒于標的企業其他股東未放棄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按照《企業國有產權操作轉讓規則》及相關操作細則的要求,貴方應當在北交所的組織下進行報價,報價不低于掛牌價。請貴方在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北交所提交經簽章的《報價單》。若逾期未提交《報價單》,貴方在該項目《產權受讓申請書》中填報的額受讓價格將作為對該項目的最終報價。
2019年4月1日,絡績公司向北交所發送《報價單》,對中航泰德40%股權項目報價162.06萬元。
2019年4月1日,北交所向中航技公司發出《中航泰德40%一次報價結果的通知》,告知中航技公司中航泰德40%股權項目掛牌公告期截止后產生一個非原股東受讓方絡績公司,按照北交所交易規則,絡績公司最終報價為162.06萬元。請中航技公司依照《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征詢該項目原始股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2019年4月2日,中航技公司向中潤公司發出《致中航泰德原股東的征詢函》,告知中潤公司中航技公司在北交所掛牌轉讓后,公告期內產生了一家非原股東意向受讓方絡績公司,北交所2019年3月28日組織絡績公司進行一次報價,絡績公司報出的最終受讓價格為162.06萬元。現就中航技公司現貴單位是否行使本轉讓標的的有限購買權進行意見征詢。并告知中潤公司如果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條件和方式。若中潤公司未在2019年5月6日下午17:30之前向北交所提交受讓申請并支付保證金,將視為中潤公司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并同意中航技公司將轉讓標的轉讓給絡績公司。
當日,中潤公司向中航技公司發送《回執》,告知收悉《致中航泰德公司原股東的詢證函》及3個附件。
2019年4月26日,中潤公司向北交所提交《中止產權轉讓程序申請書》,申請中止中航技公司在北交所掛牌轉讓的中航泰德40%產權項目的產權轉讓程序。中潤公司認為中航技公司對標的企業的評估結果失真,不能客觀反映標的企業資產和經營情況,股權轉讓掛牌報價存在重大偏差,不僅對意向受讓人有失公允,也妨礙中潤公司行使優先購買權。中潤公司認為中航技公司未披露標的企業及其全資子公司主要收入來源于中航系統,標的企業的經營依托于“中航”北京及其品牌影響力,這對本次交易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中潤公司認為中航技公司在本次股權轉讓項目掛牌之前,未與標的企業其他股東就標的企業的職工安置、債權債務處理等進行有效協調,也沒有制定解決方案。顯然違背了國有產權轉讓中應當對職工作出妥善安置,對債權債務作出妥善處理的決定。同時,對職工的安置和對債權債務的處理,也是直接影響股權轉讓的價格確定因素。中潤公司認為本次股權轉讓存在不合理性,或可能存在內幕交易。中潤公司還認為中航技公司在已經進行的本次轉讓程序中,違反北交所的相關規定,損害了其合法權益。
2019年5月6日,北交所向中潤公司發送《答復函》,作出了不予中止該轉讓項目的決定。
2019年5月7日,中航技公司向北交所發送《關于原股東未表態的情況說明》,告知北交所中航技公司就行使優先購買權向中潤公司征詢后,中潤公司截至2019年5月6日下午17:30未就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向中航技公司回復意見。
2019年5月7日,北交所向絡績公司發出《交易簽約通知書》,主要內容為:中航技公司在我所公開掛牌轉讓的中航泰德40%股權項目,截止掛牌公告期滿,征得貴方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貴方完成一次報價后,轉讓方征詢了原股東,原股東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受讓申請、交納保證金,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貴方成為該項目受讓方。請轉讓方、受讓方借此通知后接洽交易簽約事宜。
2019年5月8日,中潤公司向北交所提交《審議申請書》,請求北交所按照《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止和操作細則》第八條的規定,對中潤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及其所提出的中止情形進行審查、核實;中止本項目。并要求中航技公司對中航泰德的資產重新進行評估,以維護中潤公司的權益。
2019年5月13日,中潤公司向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提交《監督申請書》,請求貴局監督北交所對該司的《復議申請書》的復議,并要求北交所按照《北交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止和中介操作細則》的規定處理該司的復議請求。
2019年5月24日,中潤公司向絡績公司發出《關于中航泰德公司40%股權轉讓項目的函》,主要內容為函告絡績公司中潤公司認為本次股權交轉讓的交易價格失真,且不符合交易規則,我公司沒有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前提,且本次股權轉讓存在的問題,已經嚴重影響了我公司及標的企業職工等相關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故,在相關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前,我公司拒絕對本次股權轉讓進行任何實質性處理,并保留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權利。同時,為維護標的企業的企業,我公司亦會根據客觀情況,及時對標的企業運營進行相應的調整。
2019年6月10日,中航技公司向北交所發送《關于盡快簽訂產權交易合同的催告函》,請北交所協助催告絡績公司盡快與中航技公司簽訂《產權交易合同》。
2019年6月10日,北交所函告絡績公司,中航技公司在我所掛牌轉讓的中航泰德公司40%股權項目,貴方成為本項目受讓方。我所已經于2019年5月7日發出《交易簽約通知書》,至今貴方未與轉讓方簽署《產權交易合同》。請貴方收悉本函后3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完成簽約事宜。
2019年6月13日,絡績公司向中航技公司發送《關于中航泰德40%股權項目的函》,主要內容為我司通過北交所公開掛牌,成為中航泰德公司40%股權的受讓方。在此過程中,我司按照北交所的交易程序,交納保證金,完成一次報價后,由于貴司與原股東的原因,導致我方的交易程序不能繼續往下開展。我司望貴司尊重國家法律、尊重我司利益,盡快處理好相關事宜,使我們的交易程序順利開展。
2019年6月13日,絡績公司函復北交所,稱因為中航泰德公司原股東中潤公司的原因,導致絡績公司的交易程序不能繼續往下開展。希望北交所尊重國家法律、尊重絡績公司利益,盡快處理相關事宜。
后絡績公司以股權轉讓糾紛將中航技公司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并將訴訟材料郵寄給北交所。
2019年7月1日,北交所分別致函中航技公司以及絡績公司,稱收到絡績公司發來的《中止產權轉讓程序申請書》、《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告知書》、《起訴狀》及相關附件。根據北京產權交易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止和終結操作細則》等相關規定,現中止該項目。
2019年8月5日,絡績公司向北交所提交《申請書》,稱其向朝陽法院起訴中航技公司一案已經撤訴,申請取消本項目中止情形,并將盡快與中航技公司接洽產權交易合同簽約事宜。
2019年8月26日,中航技公司向北交所提交《關于中航泰德40%產權項目終結的申請》以及《關于扣除絡績公司48萬元保證金的申請》,稱由于絡績公司起訴中航技公司導致項目中止后,因撤訴申請取消項目終中止,但取消中止后仍未與中航技公司簽訂《產權交易合同》,故請求北交所終結該項目并扣除絡績公司交納至北交所的48萬元保證金。
經查,2018年10月9日,中航泰德公司作出第三屆第一次股東會決議,同意中航技公司持有的中航泰德公司40%股權以評估和產權交易所掛牌方式轉讓。
庭審中,絡績公司還向本院提交中航泰德公司2018年12月的利潤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以及2019年5月的利潤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證明中航泰德公司的營業成本費用數額做小了,數額挪到了2019年,導致企業利潤虛高,影響絡績公司的判斷。中航技公司、北交所、中潤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均不認可。
庭審中,中航技公司向本院提交《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證明中航技公司委托北京北方亞事資產評估事務所出具的《評估報告》,鑒定程序合法,鑒定結論準確,依法履行法定的國資備案程序,合法有效。絡績公司對該證據的真實性認可,證明目的不認可。北交所對該證據真實性、證明目的均認可。中潤公司認為真實性無法核實、關聯性不認可。
庭審中,絡績公司明確未能繼續與中航技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原因有三點,一是標的企業在轉讓程序進行期間有重大債務未能解決,二是北交所漠視中潤公司的優先購買權,三是中航泰德公司的2018年財務報表不真實。
庭審中,經詢,絡績公司所主張的中航泰德公司的重大債務是指中航泰德存在訴訟,經絡績公司申請,本院核實絡績公司所稱的中航泰德公司涉及的訴訟立案日期是2019年4月11日。
庭審中,北交所稱中潤公司申請對項目中止時,北交所將申請書發送給了中航技公司,中航技公司提交了答復函,認為中潤公司的理由不成立,北交所此后作出了不予中止的決定答復了中潤公司。北交所稱因為本案訴訟,所以該項目現在的狀態為中止。
庭審中,北交所稱按照掛牌交易的約定,北交所在交易完成之后,應當收取相應的手續費,涉及本案的項目交易費為81030元,一般會在退還保證金時予以扣除,但絡績效公司、中航技公司不認可,對于在本案中退還保證金時扣除服務費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上述事實,有北交所項目公告、受讓資格確認通知書、一次報價通知書、交易簽約通知書、中止產權轉讓程序申請書、復議申請書、監督申請書、關于中航泰德公司40%股權轉讓項目的函、中航泰德公司第三屆第一次股東會決議、致中航泰德公司原股東的征詢函、承諾函、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備案表等書面證據以及庭審筆錄在案佐證
判決結果
一、確認原告(反訴被告)北京絡績控制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反訴原告)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關于中航泰德(北京)自控技術有限公司40%股權的轉讓項目終止;
二、確認被告(反訴原告)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有權扣除原告(反訴被告)北京絡績控制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交納的48萬元保證金;
三、第三人(反訴被告)北京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原告(反訴被告)北京絡績控制技術有限責任公司交納的保證金48萬元交付給被告(反訴原告)中航技國際經貿發展有限公司;
四、駁回原告(反訴被告)北京絡績控制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訴案件受理費850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北京絡績控制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負擔(已交納);反訴案件受理費8500元,由原告(反訴被告)北京絡績控制技術有限責任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默菡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書記員楊穎
書記員崔奕旸
判決日期
2020-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