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江蘇萬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長春空港翔城建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長春市九臺區(qū)人民法院(2019)吉0113民初452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江蘇萬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與長春空港翔城建材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吉01民終2199號
判決日期:2020-07-07
法院: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江蘇萬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6日向本院自愿申請撤回上訴
判決結果
準許上訴人江蘇萬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4401元,減半收取為2200.5元,由上訴人江蘇萬融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白業(yè)春
審判員于小依
審判員閆冬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書記員王建
判決日期
2020-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