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長春空港翔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城建材”)與被告吉林省中滕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滕路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翔城建材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肖建達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滕路橋建設有限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長春空港翔城建材有限公司與吉林省中滕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吉0113民初4781號
判決日期:2020-06-16
法院:長春市九臺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翔城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混凝土款61.725萬元,并從2019年1月31日起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違約金至實際給付之日;2、訴訟費用和訴訟保全保險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原、被告簽訂了《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被告供應長春空港經濟開發區東區丹霞山橋梁工程的商品混凝土,并約定了各種合同條款,對于付款的約定為2019年1月31日前付2018年發生貨款的50%,2019年開工前結清剩余50%貨款。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共計供應了價值61.725萬元的混凝土,但被告一直未能按照合同約定付款。經過原告再三催促后,被告一直表示出于資金壓力暫時無能力付款,并且現在早已超過2019年預訂的開工日期,因此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向貴院提起告訴,請查明事實,依法判決。
中滕路橋未到庭,無答辯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8日,原、被告簽訂《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雙方約定水下C30砼按實際價格500/m3,最后以實際用量結算,同時約定付款方式:需方(中滕路橋)在2019年1月31日前向供方(翔城建材)支付2018年發生的混凝土貨款的50%,剩余50%貨款在2019年開工前結清。如需方在合同約定付款節點后的一個月內仍未能按約定付款,則需方應向供方支付該批次付款金額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后期雙方簽訂銷售結算對賬單,結算日期為2018年11月17日至2018年12月10日,經雙方確認發生混凝土1234.5m3,金額計:61.725萬元。經向原告詢問,該61.725萬元系發生的全部貨款金額
判決結果
一、被告吉林省中滕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給付原告長春空港翔城建材有限公司貨款61.725萬元及違約金(其中50%貨款自2019年3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另50%貨款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均按日萬分之五計算)。
二、駁回原告長春空港翔城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986元、保全費3770元由被告吉林省中滕路橋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盧巖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邵鈺
判決日期
2020-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