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楊會芳、杜凱中與被執行人新疆東大精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大吉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新市區分公司一案,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6747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因被執行人未履行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立案執行。本案申請執行標的360122.98元,已執行標的為0元,未執行標的為360122.98元
楊會芳與杜凱中、新疆東大精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新0104執300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7-09
法院: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執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行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2.本院分別于2021年5月14日、2021年5月15日、2021年6月24日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有價證券財產線索發起查詢,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部分存款,無投資、證券登記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向中國人民銀行查詢被執行人開戶信息。被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僅有極少量的存款,已凍結。
3.關于不動產:本院于2021年5月22日向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在烏魯木齊市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在烏魯木齊市有不動產登記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22日查詢了被執行人名下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十二師的不動產登記信息,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在十二師有不動產登記信息。
4.關于車輛:本院通過網絡查詢平臺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機動車登記信息,于2021年5月27日查封被執行人烏魯木齊大吉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新市區分公司名下×××長安牌車輛手續;新疆東大精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已無車輛登記信息。
5.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將被執行人新疆東大精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大吉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新市區分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發布。
6.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限制被執行人新疆東大精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烏魯木齊大吉成建筑勞務有限公司新市區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并發布。
對上述案件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6月24日向申請執行人楊會芳、杜凱中發出擬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通知書告知,其表示無異議且不能提供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線索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當繼續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以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恢復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李建忠
審判員李國華
審判員馬衛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艷
判決日期
2021-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