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新疆東大精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大精鑫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李猛龍、李春東、馬超以及二審原審第三人新疆創世嘉業商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世嘉業公司)、新疆莽昆侖咨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莽昆侖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新01民終21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新疆東大精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李猛龍、李春東等股權轉讓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新民申385號
判決日期:2021-04-27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東大精鑫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審認定涉訴150萬元系定金的事實錯誤,東大精鑫公司基于購買股權支付了150萬元,且李猛龍、李春東、馬超三人在收到明確注明股權購買金的150萬元未提出異議。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涉訴《股權轉讓協議書》以合法股權轉讓形式掩蓋非法轉讓土地目的,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李猛龍、李春東、馬超三人已經收到100萬違約金,原審法院不應當再適用定金罰則
判決結果
駁回新疆東大精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劉雅文
審判員孜巴爾姑·阿不拉
審判員祖麗比亞·艾尼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馬慶明
書記員查汗代里克
判決日期
2021-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