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魯01民特96號
判決日期:2021-06-11
法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人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提出申請稱,請求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保險協議書約定的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為濟南仲裁委員會;2.訴訟費由被申請人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9月,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保險協議書》,協議書第六條第一款中約定:甲、乙雙方之間的一切有關本協議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保險期間,申請人施工安裝的高速公路兩側防護欄等設施陸續(xù)發(fā)生被摧毀的情況,根據保險合同、保險單的約定此種情況屬于被申請人依約承保的范圍,經申請人勘察并形成書面理賠材料,向被申請人提出理賠申請后,被申請人一直未能有效回復并啟動理賠程序,申請人迫于無奈欲提起仲裁請求,但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確認之訴,請求法院支持申請人的申請。
被申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稱,根據雙方保險協議書對仲裁條款的約定,仲裁條款明顯是沒有約定明確的仲裁機構,應當屬于無效條款,案件應當由法院管轄。
本院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16年9月簽訂《保險協議書》,該合同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甲乙雙方之間的一切有關本協議的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判決結果
申請人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被申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簽訂的《保險協議書》約定的仲裁委員會為濟南仲裁委員會。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申請人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承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李耀勇
審判員宋海東
審判員韓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書記員程曉燕
判決日期
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