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杭縣白砂鎮洋乾三級水電站(以下簡稱洋乾電站)與被告上杭蛟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蛟城高速公司)、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路建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
上杭縣白砂鎮洋乾三級水電站與上杭蛟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閩0823民初553號
判決日期:2021-01-01
法院:上杭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洋乾電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洋乾電站自2011年3月12日至2011年4月10日和2011年5月14日至2018年1月28日止被迫停產的損害事實及2018年1月29日起被注銷取水許可證造成洋乾電站報廢的損害事實,是由山東路建公司處置廢料方存在過錯造成。2、確認業主蛟城高速公司未履行業主義務,并對洋乾電站有侵權過錯,是導致洋乾電站停產和報廢的重要原因。3、判令蛟城高速公司、山東路建公司連帶賠償洋乾電站停產損失1117796元和報廢損失705000元,合計1822796元,具體以法院評估金額為準。4、由蛟城高速公司、山東路建公司承擔訴訟費、評估費。事實和理由:山東路建公司在蛟城高速公路施工過程中,因廢料廢方處置過錯而造成洋乾電站與農耕共用道路填沒及渠道堵塞并導致洋乾電站自2011年3月12日至2011年4月10日停產,經及時向業主蛟城高速公司和施工方山東路建公司反映,要求修復通道、疏通渠道,賠償停產損失。山東路建公司于2011年4月9日對道路進行疏通,但并未賠償損失,違反了洋乾電站和山東路建公司于2010年簽訂的補償協議中的約定。后山東路建公司又造成洋乾電站自2011年5月14日至2018年1月28日止渠道堵塞和河底提高,洋乾電站被迫再次停產。停產當日,洋乾電站及時告知蛟城高速公司和山東路建公司并要求及時解決遭拒。因洋乾電站長時間停產未用水,違反國家水利部門取水規定,被上杭縣水利局于2018年1月28日注銷了取水許可證,加上機器淹壞,導致電站報廢損失。洋乾電站認為,山東路建公司施工時違反相關規定和承發包合同約定,也未履行雙方于2010年8月11日簽訂的補償協議中的新損害新賠償的約定。對洋乾電站此前受到的損害,蛟城高速公司履行了業主義務,查明事實后責成山東路建公司進行賠償,但對洋乾電站2011年后受到的損害,蛟城高速公司未履行業主應依法承擔賠償的法定義務,并負有依其與山東路建公司間的承發包合同的約定,以業主身份要求山東路建公司賠償洋乾電站損失的法定義務。蛟城高速公司明知有2010年8月11日的補償協議,仍用2010年5月26日的協議處理2011年以后發生的損害,改變洋乾電站與山東路建公司自愿訂立的后一份補償協議中約定的補償標準,屬侵權和違反合同法第四條規定。
蛟城高速公司、山東路建公司符合侵權行為、過錯、損害結果和因果關系四個構成要件。
山東路建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本案作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應當由山東路建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轄,請求將本案移送至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山東路建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黃銘玉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李璐蕓
判決日期
2021-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