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上杭縣白砂鎮洋乾三級水電站(以下簡稱洋乾三級水電站)因與被上訴人上杭蛟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蛟城高速公司)、中化學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化學交建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2019)閩0823民初5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洋乾三級水電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袁兆德、被上訴人蛟城高速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廖贊梅、被上訴人中化學交建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蕾、趙宸一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杭縣白砂鎮洋乾三級水電站、上杭蛟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8民終1219號
判決日期:2020-12-28
法院:福建省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洋乾三級水電站上訴請求:一、請求撤銷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2019)閩0823民初553號民事判決。二、判令兩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經濟損失130.1154萬元(停產損失62.9184萬元;電站報廢損失67.1970萬元;二項損失出自上訴人請求法院請評估公司評估)。三、判令兩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審費用(受理費1.6546萬元+價格評估費28500元+因果關系鑒定費53500元)9.8546萬元及本案訴訟引發的全部費用。四、判令兩被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未查明業主有未履行業主義務過錯和未查明業主有拆去上訴人電站業權的高壓線路侵權過錯的基本事實,沒有確認訴訟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制裁二被上訴人的違法民事行為,沒有保護上訴人電站的合法權益;上訴人還認為:一審判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規定,對法庭上電站舉證的業主拆高壓線侵權事實這重要證據不審查,還壓制電站發言,認為不必再審了。照搬照套以前適用法律錯誤、甚至寫錯了被上訴人法人的名字,及未查明業主有未履行業主義務的事實不清情況下作出的裁判文書。上訴人當庭表示不服要上訴。一、上訴人在法庭上舉證業主侵權,但原審法院不審查:1.上訴人“申請白砂供電所出庭作證塈質證申請書”一份;附①2018.5.29.白砂供電所證明1份;②2019.7.30.白砂供電所證明1份;③白洋線洋乾支線老電桿圖片3張;④業主改造的高壓線不合格,已墜落地面;⑤業主侵權的小視頻光盤1張;2.上杭縣白砂洋亁三級站電氣主接線圖1張;這些證據可形成證據鏈,共同證明上訴人電站被業主侵權了。但一審沒去審查這事實。本次上訴再補充:龍巖上杭35千伏水西變10千伏水石線與35千伏白砂變10千伏白洋線聯絡線路新建工程竣工示意圖(1).這些證據可形成證據鏈,共同證明上訴人電站被業主侵權了。二、業主沒有履行業主義務。但原審法院不讓說:1.業主建造高速公路,施工過程中損害了電站權益,提供的《施工承包合同》,并不能代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第(三)項規定,電站與業主的法律關系是民法通則;2.《施工承包合同》是二被上訴人之間訂立的。電站未參與,施工單位施工時造成了電站損害,業主有要求和督促施工單位對損害事實進行賠償的業主義務;如果施工單位沒有賠償,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業主有對上訴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的義務;3.本案業主沒有要求和督促施工單位向上訴人進行賠償,也沒有自己向上訴人進行賠償,就是業主未履行業主義務。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蛟城高速公司辯稱,上訴人上訴的事實與理由不能成立,應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事實與理由如下:一、上訴人對其主張的停產原因、停產時間及被注銷取水許可證的事實及原因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實,其主張不能成立。二、上訴人未提供答辯人未履行業主義務和對電站有侵權行為有過錯的證據,及該過錯是上訴人受到停產損失和電站被注銷取水許可證造成事實上電站報廢損失事實的重要原因的事實與法律依據。三、據了解,上訴人的上游有許多村莊,自2010年至今有許多沿上訴人上游兩岸的村民自建房屋挖地基時將挖地基的泥、石直接傾倒至河里,造成河道變小、泥石沖到上訴人的水庫,有可能導致渠道堵塞,電站尾水抬高。四、有多種原因可導致水電站停產、取水許可證被注銷。五、退一步說,假使上訴人有證據證明其停產的原因、停產的時間和造成的損失,且這些均是由“中化學交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那么這些也與答辯人無關,因答辯人沒有過錯,答辯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1.答辯人依法將蛟城高速公路路基建設工程對外公開招標,與中標方簽訂施工合同,并嚴格履行了合同。答辯人將上杭縣蛟洋至城關高速公路工程(以下簡稱“蛟城高速”)委托深圳高速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代理對外公開招標,將蛟城高速路基工程分為A1、A2、A3、A4四個合同段招標,其中A4合同段由中化學交建公司中標,答辯人于2009年7月24日與中化學交建公司簽訂了福建省龍巖市上杭蛟洋至××路路基土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簡稱“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簽訂后,雙方均按合同履行義務,現已竣工。2.“施工合同”第八篇技術規范即交通部《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2003年版下冊第707節707.03對承包方如何“防止水土流失和廢料廢方處理”規定的非常清楚;其次在“施工合同”其它文件及材料中也對承包方規范施工作了嚴格的規定,如果是施工過程中侵害了。上訴人的權益,那也是承包方沒有按規范要求及施工合同的規定施工導致的,責任在承包方。3.答辯人依法將路基工程對外發包,承包方中化學交建公司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民事主體,其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其在施工過程中的行為由其自己負責,如其有造成上訴人的財產損失應由其自行負責,與答辯人無關。六、上訴人自2014年至今,上訴人多次對答辯人提出起訴、上訴、申請再審,但均被一審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二審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省高級法院駁回其再審申請。綜上,上訴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主張;退一步說,即使其能證實其停產的原因、時間及造成的損失,答辯人對此也沒有任何過錯,與答辯人無關,所以一審的裁定和判決沒有錯,應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中化學交建公司辯稱,答辯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應當予以維持。一、上訴人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應對其主張的停產及電站報廢承擔賠償責任。一般侵權責任有四個構成要件,即存在加害行為、被侵權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以及行為人存在過錯。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上訴人應對前述四個構成要件承擔證明責任。在一審過程中,上訴人始終拿不出充分、清晰的證據以證明其主張,即便法庭向其反復釋明,其仍然只是以早已不存在的損害事實和其單方制作的證據胡攪蠻纏。因此,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二、一審判決對本案爭議事實做了清晰的梳理和正確的認定,符合法律規定。一審判決將案涉三方之間所發生的主要事情經過作了詳細的梳理和認定,亦可以清晰地看出答辯人并不存在上訴人主張的侵權事實。
一審判決正確地分配了舉證責任,在多番釋明的情形下,上訴人仍然無法或拒絕向法院提供證據,其理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一審判決是正確的。三、答辯人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已經竭盡全力證明了本案不存在上訴人所主張的侵權事實和損害結果。首先,答辯人施工的案涉A4合同段工程早已于2012年12月21日便通過交工驗收,此后答辯人已無施工行為,不可能存在加害行為。2014年12月,上訴人曾就本案同一事實以答辯人和被上訴人上杭蛟城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為被告提起恢復原狀糾紛一案【案號:(2016)閩06民終345號】,判決生效后,答辯人已于2016年10月19日執行完畢即已將上訴人電站渠道恢復原狀(見答辯人一審證據2)。因此,事實上,至遲于2012年12月21日起答辯人已不存在加害行為,且至2016年10月19日經執行生效判決,上訴人電站渠道已恢復原狀。上訴人并未舉證證明2016年10月19日恢復原狀后答辯人又實施了加害行為。其次,上訴人的水電站只不過就是在××村××房××中放置了一臺老舊的發電機,其發電成本頗高;上訴人的工商年檢信息也體現了上訴人每年幾乎都是盈虧持平或虧損。故上訴人主張的損害結果是存在巨大疑問的。再者,如上所述,案涉水電站已于2016年10月19日經答辯人執行生效判決已恢復原狀,即客觀上已不存在損害事實,上訴人本可以立即自行恢復取水和發電。上訴人所謂的2016年10月19日以后的停產及取水證注銷的損害,即便存在該事實,也與答辯人無關,非本案訟爭損害。最后,渠道堵塞、發電站報廢、取水證被吊銷均可由多種因素造成,上訴人應就其主張的停產事實、停產損失及因果關系承擔證明責任,否則,就應當承擔敗訴后果。綜上,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洋乾三級水電站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確認洋乾三級水電站自2011年3月12日至2011年4月10日止、自2011年5月14日至2018年1月28日止被迫停產及2018年1月29日起被注銷取水許可證造成電站報廢的損害事實,系由中化學交建公司處置廢料的過錯造成。2、判令兩被告共同連帶賠償洋乾三級水電站損失130.52萬元。3、判令兩被告承擔訴訟費、評估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1、2009年7月12日,中化學交建公司中標取得上杭蛟城高速公路路基土建工程第A4合同段,并于同月與蛟城高速公司簽訂了《施工承包合同》,該建設工程業主為蛟城高速公司。中化學交建公司設立了中化學交建公司蛟城高速A4合同段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A4段項目部)。A4合同段工程有部分在洋乾三級水電站附近,電站渠道在高速路下方。因A4段項目部施工隊在施工中造成洋乾三級水電站損害,袁兆德以蛟城高速公路建設造成上杭縣白砂鎮洋乾三級水電站大壩上游淤泥堵塞,電站尾水抬高,致使電站停產,要求蛟城高速公司采取措施,彌補損失為由,于2010年7月向上杭縣信訪局信訪,上杭縣信訪局將信訪件轉蛟城高速公司處理。蛟城高速公司于2010年9月8日做出《關于袁兆德信訪件的復函》,載明“調查核實情況:由于蛟城高速公路路基施工,造成部分泥沙沖到洋乾三級電站大壩內,大壩喪失部分蓄水功能。由于洋乾大橋橋墩爆破施工,對電站水渠壓力前池造成了一定的損壞。在建設施工便道時,重新興建了一座便橋,導致河面變窄、河床水位抬高、造成了電站尾水抬高。三、處理意見……責成A4標項目部忙協商處理,到目前為止,處理情況如下:1、7月22日至8月4日,A4標項目部每天派出18人對大壩、渠道內的淤泥進行了清理。2、8月11日,A4標項目部與洋乾三級水電站簽訂了補償協議書……A4標項目部明確一次性補償洋乾三級電站156600元。”A4段項目部(甲方)與洋乾三級水電站(乙方)于2010年8月11日簽訂了《補償協議》一份,主要內容為:甲方負責修復乙方被勾機挖毀的渠道;甲方負責清除電站尾水處堆積物,恢復至原河道寬度;甲方放炮震裂前池造成電站損害和由于電站上游施工影響造成損失,甲方一次性補償乙方人民幣156600元;乙方股東阻撓甲方施工由袁兆德負責協調,甲方如有新的損害發生(不包括自然災害),甲方另行賠償。該協議雙方履行后,洋乾三級水電站恢復發電。2、2011年,袁兆德多次向上杭縣信訪局信訪,要求解決洋乾三級水電站損失賠償。其中2011年12月20日的信訪件載明:“今年以來歷次報告(1)3月8日請上杭縣蛟城高速公路領導抓緊時間落實賠償村民耕牛等牲畜的措施,以利電站生產的報告;(2)3月12日再次請求上杭縣高速公路領導督促A4段項目部落實賠償因施工建設堵塞通道造成村民及電站損失的報告……(8)5月8日請求蛟城高速路將施工過程中落入電站大壩上游的廢土石塊清除及修回被石塊砸壞的大壩的報告;(9)5月14日報告,內容為損失嚴重不得不停產要求派人處理……3.8報告通道堵塞導致村民受損→村民受損導致電站受損→3.12電站停產→4.10通道修回電站復產→5.14新的損害又發生不得不再停產→電站多次書面報告及口頭反映情況,問題均未解決,萬般無奈只好停產至今”。上杭縣信訪局將袁兆德信訪件轉蛟城高速公司處理。蛟城高速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書面復函袁兆德,其中載明:“二、調查情況:…蛟城高速公司公路在洋乾三級水電站引水渠道上方通過。2010年上半年,你與蛟城高速公司A4段項目部簽訂補償協議,協議對三級水電站引水渠道等方面的補償做出了明確規定;2011年上半年,你以耕作道路被破壞,導致村民牛、羊掉進水渠中淹死為由,要求我司及施工單位給予賠償。三、處理意見:1、我司已組織施工單位負責人和你進行了多次現場踏看,并召開協調會,你本人也與施工單位負責人溝通、協調。雙方至今還未達成一致意見,建議你走司法程序予以處理。2、破壞的耕作道路已于2011年上半年恢復完成”。3、2012年12月21日,A4段項目部所實施的蛟城高速項目結束并交工驗收。4、(1)洋乾三級水電站于2014年2月25日向一審法院起訴,以施工單位A4段項目部和中鐵十三局蛟城高速A3合同段項目部在2010年8月12日以后未將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多余廢土廢石堆放到專門地方,導致對下游電站污染,共同對洋乾三級水電站造成新的損害為由,請求蛟城高速公司、中化學交建公司和中鐵十三局集團有限公司支付賠償金613350.75元,后于2014年10月8日以與被告協商解決為由申請撤訴,一審法院做出(2014)杭民初字第887號民事裁定書,準許洋乾三級水電站撤回起訴。(2)因雙方當事人無法協商解決,洋乾三級水電站于2014年12月22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清除電站渠道淤泥等廢棄物費用45360元(賠償金額以評估為準)。審理過程中,洋乾三級水電站變更訴訟請求為:確認被告造成淤泥等廢棄物堵塞洋乾三級水電站渠道事實,是造成洋乾三級水電站無法發電的侵權行為,判令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一審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做出(2015)杭民初字第8號一審民事判決,認為洋乾三級水電站渠道有淤泥等廢棄物堵塞,三方當事人均有到現場踏看,中化學交建公司和蛟城高速公司亦無異議,一審法院予以認定。因A4合同段工程有部分在洋乾三級水電站附近,電站渠道在高速路下方,渠道上方山坡被A4合同段工程施工中挖掘,山坡上的泥土等雜物隨流水流到渠道中。因此,可認定造成洋乾三級水電站渠道有淤泥等廢棄物堵塞的原因是A4合同段工程施工所致。中化學交建公司是A4合同段工程施工單位,應對洋乾三級水電站渠道中的淤泥等廢棄物承擔清理責任。因此,洋乾三級水電站要求中化學交建公司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的請求,理由正當,予以支持。因中化學交建公司具備公路、獨立橋梁和隧道建設資格,蛟城高速公司發包給中化學交建公司承建蛟城高速公司A4合同段工程并無過錯,故洋乾三級水電站要求蛟城高速公司共同承擔責任無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遂判決:由中化學交建公司清理電站渠道淤泥等廢棄物,恢復原狀,并駁回洋乾三級水電站其余訴訟請求。洋乾三級水電站和中化學交建公司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2016年6月22日,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16)巖08民終345號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洋乾三級水電站申請一審法院執行,中化學交建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按判決內容履行,恢復了電站渠道原狀。洋乾三級水電站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以(2016)閩民申2628號民事裁定,駁回洋乾三級水電站的再審申請。(3)洋乾三級水電站于2016年7月13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中化學交建公司承擔洋乾三級水電站自2010年12月渠道堵塞不能發電至2016年10月20日清除渠道淤泥恢復原狀期間的停產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確認蛟城高速公司業主身份,有未盡業主法定義務過錯和有教唆、幫助中化學交建公司不賠償洋乾三級水電站損失的重大侵權過錯。
訴訟過程中,一審法院要求洋乾三級水電站申請鑒定該電站無法發電的原因以及2010年12月至2016年10月20日未發電的損失,洋乾三級水電站未申請鑒定。2016年11月28日,一審法院做出(2016)閩0823民初1918號一審民事判決,認為生效判決書認定中化學交建公司施工造成洋乾三級水電站渠道有淤泥等廢棄物堵塞,存在過錯。對于渠道損害,生效判決書判決中化學交建公司清理渠道淤泥等廢棄物,恢復原狀。對于因渠道堵塞,造成其他損失,洋乾三級水電站提起本案訴訟,要求中化學交建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未要求中化學交建公司賠償具體金額,經一審法院釋明,洋乾三級水電站仍不變更訴訟請求。根據民事侵權的相關規定,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經濟方面損失,侵權人承擔的法律后果是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且賠償金額與受害人損失相當。洋乾三級水電站未提供證據證實停產損失的具體金額及渠道堵塞對停產損失的過錯程度,也未申請鑒定,致使一審法院無法查明渠道堵塞對電站停產的影響程度以及造成的損失金額。因此,洋乾三級水電站的上述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蛟城高速公司作為蛟城高速公司的建設單位,通過合法程序將蛟城高速公司A4合同段工程承包給具備相關資質的中化學交建公司,中化學交建公司在施工過程中造成洋乾三級水電站損害,依法由其自行承擔法律后果。中化學交建公司對洋乾三級水電站的停產是否存在過錯及是否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依相關法律規定確認,蛟城高速公司有無教唆、幫助中化學交建公司不賠償洋乾三級水電站,與本案糾紛是不同法律關系,且洋乾三級水電站未提供證據證實蛟城高速公司存在侵權過錯行為。洋乾三級水電站要求確認蛟城高速公司有教唆、幫助中化學交建公司不賠償洋乾三級水電站損失的重大侵權過錯,不符合法律規定,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洋乾三級水電站的訴訟請求。洋乾三級水電站不服提起上訴,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做出(2017)閩08民終244號二審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4)洋乾三級水電站于2017年6月15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蛟城高速公司未履行業主義務和侵害洋乾三級水電站的合法權利,判決蛟城高速公司向洋乾三級水電站書面賠禮道歉。一審法院于2017年8月8日做出(2017)閩0823民初1429號一審民事判決,認為蛟城高速公司對袁兆德做出的信訪答復函未向社會公眾公開發布,只是對洋乾三級水電站因損害賠償與侵權方未能協商解決的情況下提出的解決糾紛的方法、途徑、建議,洋乾三級水電站已就信訪的損失問題提起訴訟,該答復行為未侵犯洋乾三級水電站的名譽權,因答復函記載內容部分錯誤導致損失,沒有證據證實。洋乾電站認為蛟城高速公司未督促施工單位賠償,干預洋乾三級水電站向施工單位主張賠償,及未獲得征遷補償,未提供證據證實蛟城高速公司存在上述行為及行為的違法性,故對其主張不予認定。因業主義務系合同義務,洋乾三級水電站與蛟城高速公司之間無合同權利義務關系。遂判決駁回洋乾三級水電站的訴訟請求。洋乾三級水電站不服提起上訴,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做出閩08民終1364號二審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洋乾三級水電站不服申請再審,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2018)閩民申806號民事裁定:駁回洋乾三級水電站的再審申請。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洋乾三級水電站申請及受一審法院委托,龍巖市正鑫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洋乾三級水電站的經營損失進行評估。期間,龍巖市正鑫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人員未通過一審法院,直接與袁兆德之間進行聯系,并依據未經庭審舉證、質證的材料,于2020年1月23日做出《關于上杭縣白砂鎮洋乾三級電站因高速路建設造成停運的發電損失價值和電站停運當時資產價值的價格評估結論意見書》,認定洋乾三級水電站主張的停產及報廢期間的發電損失為629184元;大壩、渠道、前池、廠房及電站設備(含高壓輸電線路)等的殘值(實為停運當時的價值)為671970元;二項合計1301154元。本案審理過程中,經洋乾三級水電站申請,一審法院委托福建省永正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對洋乾三級水電站主張的停產及報廢損失與A4段項目部實施的侵權行為間的因果關系進行鑒定。該公司與一審法院及雙方當事人進行現場勘查后,于2020年4月30日要求提供訟爭電站在2011年前后3年以上的每月發電量情況及清淤情況記錄等材料。一審法院與洋乾三級水電站聯系,并告知其提供龍巖市正鑫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所依據的材料及福建省永正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鑒定所需材料,經一審法院釋明相關法律后果,洋乾三級水電站堅持認為正鑫評估公司的評估意見應予采納,且以正鑫評估公司已作評估為由,拒不向一審法院提供正鑫評估公司鑒定所依據的有關材料,也不申請一審法院調取上述證據材料。洋乾三級水電站堅持認為司法鑒定委托要按照洋乾三級水電站的申請、標的去委托評估。致使一審法院無法向福建省永正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提供鑒定所需相關材料,福建省永正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對本案所作的因果關系鑒定無法繼續。
一審法院認為,洋乾三級水電站主張A4段項目部自2011年3月12日至2011年4月9日在洋乾三級水電站位于蛟城高速高架橋下的渠道通道右側堆放廢土石料,根據蛟城高速公司于2012年2月27日給袁兆德的書面復函中的表述,在蛟城高速公司和中化學交建公司未提供反證的情況下,應認定A4段項目部在2011年上半年實施了上述行為,至于具體時間跨度,沒有證據證實。但洋乾三級水電站主張會妨害電站巡查渠道,缺乏證據證實;至于主張由此導致其停產,亦缺乏證據證明;故對洋乾三級水電站的前述主張不予采信。洋乾三級水電站主張A4段項目部其后又實施了往洋乾三級水電站水庫傾倒施工廢料的侵權行為,導致渠道堵塞并提供了證據4。證據4得到了證人游某1、游某2的證言證實,但洋乾三級水電站未提供證據證實照片的拍攝時間,結合證人游某1、游某2證實,當時電站有發電,及蛟城高速公司于2010年9月8日做出的《關于袁兆德信訪件的復函》中載明的記載內容“調查核實情況:由于蛟城高速公路路基施工,造成部分泥沙沖到洋乾三級電站大壩內,大壩喪失部分蓄水功能。由于洋乾大橋橋墩爆破施工,對電站水渠壓力前池造成了一定的損壞。在建設施工便道時,重新興建了一座便橋,導致河面變窄、河床水位抬高、造成了電站尾水抬高。三、處理意見……責成A4標項目部盡快協調處理,到目前為止,處理情況如下:1、7月22日至8月4日,A4標項目部每天派出18人對大壩、渠道內的淤泥進行了清理。2、8月11日,A4標項目部與洋乾三級水電站簽訂了補償協議書……A4標項目部明確一次性補償洋乾三級電站156600元。”綜上,對洋乾三級水電站主張其提供的證據4的拍攝時間,不予采信。洋乾三級水電站主張A4段項目部在2011年后建施工車道及架設便橋,提供了證據8,部分得到上述復函的印證,但未提供證據證實拍攝時間,結合前述復函內容,對洋乾三級水電站主張其提供的證據8的拍攝時間,不予采信。洋乾三級水電站主張A4段項目部在2011年后建施工車道及架設便橋,造成河床抬高,導致電站內機房設備被淹,并提供證據6,得到證人游某3的部分印證。證人游某3未證明照片拍攝時間,洋乾三級水電站未提供其他證據印證拍攝時間,故對洋乾三級水電站主張的拍攝時間不予認定。即使洋乾三級水電站主張的拍攝時間成立,根據A4段項目部(甲方)與洋乾三級水電站(乙方)于2010年8月11日簽訂的《補償協議》“甲方負責清除電站尾水處堆積物,恢復至原河道寬度;甲方放炮震裂前池造成電站損害和由于電站上游施工影響造成損失,甲方一次性補償乙方人民幣156600元”,可見A4段項目部建設施工便橋時間應為2010年8月11日之前,就造成的損害,已經對洋乾三級水電站予以賠償。同時結合之前洋乾三級水電站提起的多次訴訟,包括洋乾三級水電站于2016年7月13日訴請確認中化學交建公司承擔洋乾三級水電站自2010年12月渠道堵塞不能發電至2016年10月20日清除渠道淤泥恢復原狀期間的停產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一直未提出中化學交建公司施工過程中造成抬高水位導致電站設備被淹的主張。另,A4項目部實施的上述行為在洋乾三級水電站機房設備被淹中占有多大比重,洋乾三級水電站亦未提供證據證實(未經鑒定)。綜上,對洋乾三級水電站主張電站內機房設備被淹系A4段項目部2011年5月后施工及架設便橋所致,不予采信。目前,只有經二審維持的一審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民初字第8號民事判決認定,在2010年8月11日簽訂協議后,洋乾三級水電站渠道有淤泥等廢棄物堵塞,系由A4段項目部施工所致,并判決中化學交建公司恢復原狀,且已經一審法院執行完畢。但當時渠道堵塞至何種程度,是否足以導致洋乾三級水電站停產,或在洋乾三級水電站停產中的原因中占多大比重,洋乾三級水電站并未提供證據證實。綜上,對洋乾三級水電站主張其2011年3月12日至2011年4月10日止和2011年5月14日至2018年1月28日止被迫停產系由中化學交建公司處置廢料造成,沒有證據證實,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洋乾三級水電站主張2018年1月29日起被注銷取水許可證造成電站報廢,系由中化學交建公司處置廢料造成,亦無證據證實。且中化學交建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9日經一審法院執行恢復了原狀,洋乾三級水電站仍未恢復發電,后被本地水利部門注銷取水許可證。另,自2011年3月以來,袁兆德多次上訪,后洋乾三級水電站又歷經多次訴訟。本來,既然認為電站遭受了損失,在無法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直接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即可,是基本的常識,蛟城高速公司也書面答復,建議走司法途經。但洋乾三級水電站在近三年后且蛟城高速早于2012年12月交工驗收后,于2014年2月第一次起訴請求賠償613350.75元后又申請撤訴。2014年12月第二次起訴只請求賠償清除電站渠道淤泥等廢棄物費用45360元,后改為請求排除妨礙,恢復原狀。2016年7月第三次起訴請求確認施工單位的賠償責任和蛟城高速公司未盡業主義務的侵權過錯,經一審法院釋明,洋乾三級水電站仍不請求賠償具體金額,既未提供證據證實停產損失的具體金額及渠道堵塞對停產損失的過錯程度,也未申請鑒定,致使一審法院無法查明渠道堵塞對電站停產的影響程度以及造成的損失金額。2017年6月第四次起訴,請求判決蛟城高速公司向洋乾三級水電站書面賠禮道歉。可見,洋乾三級水電站未正確進行訴訟,拒不聽取一審法院在此前訴訟中對其進行主動釋明的意見,客觀上拖延了案件的正常處理時間,導致損失不斷擴大。洋乾三級水電站主張,蛟城高速公司出資擅自對洋乾三級水電站的高壓線路進行改造,沒有證據證實,不予采信。正鑫評估公司所依據的證據材料未經庭審舉證、質證,且鑒定過程違反程序,同時福建省永正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亦要求提供鑒定所需相關材料,經一審法院釋明相關法律后果,但洋乾三級水電站堅持認為正鑫評估公司的評估意見應予采納,且以正鑫評估公司已作評估為由,堅持認為司法鑒定委托要按照洋乾三級水電站的申請、標的去委托評估,拒不向一審法院提供正鑫評估公司鑒定所依據的有關材料,也不申請一審法院調取上述證據材料。致使一審法院無法向福建省永正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提供鑒定所需相關材料,福建省永正工程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對本案所作的因果關系鑒定無法繼續,亦無鑒定的必要。因此,洋乾三級水電站主張A4段項目部施工造成其停產損失和電站報廢損失130.52萬元,沒有證據證實,不予采信。因正鑫評估公司評估意見未被采信,洋乾三級水電站主張由被告負擔評估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至于中化學交建公司主張,本案已經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因此前洋乾三級水電站不斷有上訪和信訪,后又提起多次訴訟,其中最后一次于2016年7月13日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確認中化學交建公司承擔洋乾三級水電站停產經濟損失的賠償責任,且該案經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6日做出(2017)閩08民終244號二審民事判決,故本案訴訟時效并未超過。中化學交建公司的該項主張,不予采納。綜上所述,洋乾三級水電站主張蛟城高速公司、中化學交建公司對其構成侵權,沒有事實依據。洋乾三級水電站請求蛟城高速公司、中化學交建公司共同連帶賠償洋乾三級水電站損失130.52萬元并負擔本案訴訟費、評估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判決:駁回洋乾三級水電站的訴訟請求。一審案件受理費16546元,由上杭縣白砂鎮洋乾三級水電站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洋乾三級水電站除向一審已提供的證據外,洋乾三級水電站向本院提供如下證據:證據1、上杭縣白砂洋乾三級水電站電氣主接線圖一張。證據2、龍巖上杭35千伏水西變10千伏水石線與35千伏白砂變10千伏白洋線聯絡線新建工程示意圖一張。結合2018.5.29.白砂供電所證明、被上訴人業主提供的2019.7.30.白砂供電所證明,可形成證據鏈,證據1、證據2共同證明業主拆了電站業權高壓線是侵權。證據3、洋乾三級水電站于2020年5月11日向原審法院提交的“杭法委鑒字第02-1號司法鑒定委托書程序不合法,實體不公正”的報告,以證明2020年5月11日洋乾三級水電站交給原審法院該報告,原審法院對洋乾三級水電站被侵權的事實沒有查清。證據4、(2020)杭法委鑒字第02-1號司法鑒定委托書。以證明上訴人不知情、未參與、無鑒督,原審法院侵害了上訴人三情權;是上訴人申請,繳費,委托書委托事項與上訴人申請事項差距大。蛟城高速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1、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也不能證實上訴人的主張,高壓線是危險的,業主不會去動高壓線,而且蛟城高速公司在一審時出示了白沙供電所的證據,是電力公司自己去改造的高壓線。證據3不是證據,是上訴人自己的陳述。對證據4真實性無異議,但是無法體現上訴人主張的事實。中化學交建公司質證認為,對證據1、證據2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有異議,不能證明與被上訴人的聯系。其他質證意見與蛟城公司一致。證據3不是證據,是上訴人自己的陳述。對證據4真實性無異議,但是無法體現上訴人主張的事實。本院審核認為,對證據1、證據2、對證據3、證據4的真實性予以認定,但不能證明上訴人的證明主張。蛟城高速公司、中化學交建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另查明,2019年12月18日,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更名為中化學交通建設集團有限公司。2019年12月12日,龍巖市正鑫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正鑫估(2019)68號《關于上杭縣白砂鎮洋乾三級電站因高速路建設造成停運的發電損失價值和電站停運當時資產價值的價格評估結論意見書》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6546元,由上訴人上杭縣白砂鎮洋乾三級水電站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案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須依法按期履行判決,逾期未履行的,應向執行法院報告財產狀況,并不得有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本條款即為執行通知,違反本條規定的,本案申請執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合議庭
審判長呂敏
審判員謝勇
審判員陳聰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盧豐華
書記員吳瓊
判決日期
2020-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