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惠州市龍山建材有限公司與被告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惠州市龍山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袁澤華、程學軍,被告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梁景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惠州市龍山建材有限公司與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7)魯0102民初6746號
判決日期:2020-12-16
法院: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惠州市龍山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貨款100萬元;2、判令被告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按照每日1元/噸的標準承擔違約金至全部還清之日止,暫計2017年12月15日為691508元,共計1691508元;3、訴訟費等費用由被告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包梧貴高速公路的建設工程后,遂成立梧貴高速公路工程項目經理部,并以工程需要的名義向我公司采購鋼筋。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約定為被告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提供相應的鋼筋。合同中約定貸款按照批次結算,每批次在我公司提供發票起12日內付清。同時,雙方還在補充協議中約定被告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貨款時,我公司有權收取每日1元/噸資金占用費。交易完成經雙方對賬,截止至2017年12月15日被告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仍拖欠委托貨款100萬元,違約金(逾期付款費用)691508元。雙方對賬后,我公司多次要求其支付相應的貸款并同時按照補充協議約定支付相應滯納金,但被告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卻一直不予理會。為此為保障我公司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
被告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辯稱,沒有證據能證明原告惠州市龍山建材有限公司已經向我公司供貨100萬,我公司也沒有拖欠貨款,從原告惠州市龍山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證據合同與補充協議中均沒有簽訂時間,證據與涉案工程無關,補充協議簽訂的時間不明,原告惠州市龍山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按照補充協議計算費用起點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從合同約定條款可以看出,在我公司拖欠貨款之后原告惠州市龍山建材有限公司應向我公司發出書面催告,在書面催告到達后才可以計算利息,其并未向我公司發過任何書面催告,不滿足計算利息的條件。從對賬表中可以看出,2014年9月30日停止供貨,本案訴訟時效已過,對賬單與應收賬款之間存在矛盾,三張對賬單與應收賬款的數額對不上?;谝陨侠碛桑夜菊J為原告惠州市龍山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主張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原告惠州市龍山建材有限公司的所有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惠州市龍山建材有限公司與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梧貴高速公路第一施工合同段項目經理部簽訂鋼筋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惠州市龍山建材有限公司為梧貴高速公路項目提供鋼筋,運雜費為300元/噸,最終結算價由基準價加運雜費構成。支付方式及時間為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法全額發票后十二個工作日內付清,最高欠款不超過人民幣伍佰萬元。
后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運雜費280元/噸,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貨款,超出約定付款期限的,乙方有權向甲方收取1元/噸/天的逾期付款費用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惠州市龍山建材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0020元,減半收取計10010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惠州市龍山建材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晛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書記員趙天嬌
判決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