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東公路建設公司)與被告于連昌、被告李建華股權轉讓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山東公路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曲洪忠,被告李建華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凱華、王利芬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于連昌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于連昌等股權轉讓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102民初593號
判決日期:2020-12-11
法院: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山東公路建設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于連昌償付原告山東公路建設公司股權轉讓款320萬元;2.判令被告于連昌賠償原告山東公路建設公司經濟損失(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付清股權轉讓款項之日止,以應付股權轉讓款為基數,按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3.被告李建華對上述兩條款項承擔連帶償還責任;4.訴訟費用由被告于連昌、李建華共同負擔。
事實與理由:2013年4月18日,原告山東公路建設公司與被告于連昌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原告山東公路建設公司將其持有的煙臺先鋒置業有限公司52%的股權轉讓給被告于連昌,轉讓價款520萬元,被告于連昌應于3日內付清。協議簽訂后,原告山東公路建設公司按約履行了股權變更義務,但被告于連昌僅向原告山東公路建設公司支付200萬元,余款320萬元到期后未予支付。2013年4月22日,原告山東公路建設公司與兩被告簽訂一份《還款協議書》,約定被告于連昌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60日內將所欠原告山東公路建設公司320萬元全部付清,被告李建華承擔連帶擔保責任。上述協議簽訂后,兩被告仍未履行付款義務。原告山東公路建設公司為此多次向被告于連昌、李建華催要,但至今未果。
李建華辯稱,一、關于案件事實。李建華對涉案2013年4月18日的《股權轉讓協議》及2013年4月22日的《還款協議書》的真實性沒有異議。從上述證據來看,因李建華僅是保證人,涉案股權轉讓款截至目前是否仍欠320萬元本金有待査明。二、關于保證責任問題。從現有證據來看,在涉案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即在2013年12月22日之前),山東公路建設公司作為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李建華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李建華對涉案債權的保證責任已免除。三、關于訴訟時效問題。1.從現有證據來看,因山東公路建設公司作為債權人未在涉案債權6個月的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李建華承擔保證責任,也就不存在保證責任訴訟時效開始計算的問題;2.至于涉案主債權的請求權是否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因郵寄回執復印件不清楚,尚不能確定是否已過訴訟時效期間。
綜上,因山東公路建設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行使權利,李建華對涉案債權的保證責任已依法免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山東公路建設公司對李建華的訴訟請求。
于連昌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作答辯和提交證據,視為放棄答辯、舉證及質證權利。
除被告于連昌外,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到庭當事人進行了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3年4月18日,山東公路建設公司(甲方)與于連昌(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一份,約定甲方將其所持煙臺先鋒置業有限公司52%的股權以520萬元的價格全部轉讓給乙方。乙方在協議簽訂之日起3日內向甲方支付轉讓款。因本協議所產生的糾紛,雙方如協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法院起訴。
2013年4月22日,山東公路建設公司(甲方)與于連昌(乙方)、李建華(丙方)簽訂《還款協議書》一份,約定甲方與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的520萬元股權轉讓款,乙方、丙方已轉讓200萬元的定金。因股權轉讓款支付期限已經屆滿,乙方承諾于本協議簽訂后60日內清償所有款項,并自協議簽訂之日起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丙方為以上款項的償還承擔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因本協議所產生的糾紛,雙方應協商不成,向甲方住所地法院起訴。上述協議簽訂后,于連昌、李建華未支付剩余股權轉讓款320萬元。
另查明,李建華因刑事犯罪正在服刑期間。
2019年7月9日,李建華向山東公路建設公司出具《延期還款說明》一份,其認可部分股權轉讓款未予償還且承認山東公路建設公司在《股權轉讓協議》、《還款協議書》簽訂后每年年初、年中、年末多次催款的事實,并表示積極籌措資金,償還欠款。
以上事實由原告山東公路建設公司提交的《股權轉讓協議》、《還款協議書》及《延期還款說明》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于連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支付股權轉讓款320萬元;
二、被告于連昌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賠償損失(以320萬元為基數,自2013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三、被告李建華對上述第一、二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640元,由被告于連昌負擔,被告李建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姚文輝
人民陪審員丁世玉
人民審判員趙德榮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書記員姚目遠
判決日期
20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