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臺蓬萊支行與被告蓬萊和圣農業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和圣農業公司)、被告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公路建設公司)、被告范家溢、被告馬秀卿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汪濤、孫秀琨及被告和圣農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秀生、被告公路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寶劍、馬國鑫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范家溢、馬秀卿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臺蓬萊支行與蓬萊和圣農業技術開發有限公司、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魯0602民初12808號
判決日期:2020-12-03
法院: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臺蓬萊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和圣農業公司立即償還借款本金1000萬元、利息35656.44元、逾期利息13187.48元(暫計至2019年7月22日),并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方式繼續計算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和圣農業公司承擔原告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律師費6萬元;3、判令被告公路建設公司、被告范家溢、被告馬秀卿對上述借款本息及律師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和圣農業公司認可原告所起訴的借款及未按期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實。
被告公路建設公司認可原告所訴的擔保責任,但辯稱原告未提交律師費發票,對交易是否真實存疑,希望原告放棄律師費的訴訟請求。
被告范家溢、被告馬秀卿缺席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雙方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8年7月17日,原告與被告和圣農業公司簽訂《最高額融資合同》,最高融資額度為3000萬,額度有效期為一年,自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16日止。同日,原告分別與被告公路建設公司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與被告范家溢和被告馬秀卿簽訂《個人最高額保證合同》,分別約定被告公路建設公司、被告范家溢和被告馬秀卿各在3000萬元范圍內為被告和圣農業公司提供擔保,保證期間為兩年,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債權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及鑒定費、評估費、拍賣費、訴訟費、仲裁費、公證費、律師費等原告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上述范圍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費用,計入被告公路建設公司、被告范家溢和被告馬秀卿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但不計入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最高債權額。同日,原告與被告和圣農業公司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和圣農業公司向原告貸款1000萬元,貸款期限為一年,自2018年7月17日至2019年7月17日止。年利率6.3075%,按月結息,付息日為每月的20日,被告和圣農業公司不按本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到期應付的貸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約定的利率加收50%作為罰息利率,計收逾期利息。在貸款期限內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應按本合同約定的貸款利率計收復利。逾期后仍未支付的利息,應按約定的罰息利率計收復利。同日,原告將貸款1000萬元發放給被告和圣農業公司。
訴訟中,根據原告的財產保全申請,本院制發(2019)魯0602民初12808號民事裁定書并采取相應保全措施
判決結果
一、限被告蓬萊和圣農業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償還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臺蓬萊支行借款本金1000萬元、利息35656.44元、逾期利息13187.48元(暫計至2019年7月22日),同時支付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方式繼續計算的利息;并由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范家溢和被告馬秀卿在(2019)魯0602民初12808號、(2019)魯0602民初12809號、(2019)魯0602民初12810號案件的總債權額中以借款本金3000萬、利息及訴訟費為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駁回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臺蓬萊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蓬萊和圣農業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被告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范家溢、被告馬秀卿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給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臺蓬萊支行。
案件受理費82453元及財產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臺蓬萊支行負擔519元,由被告蓬萊和圣農業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被告山東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被告范家溢、被告馬秀卿共同負擔86934元。因原告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煙臺蓬萊支行已向本院全額預交,限四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共同支付給原告8693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10份,上訴于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顧磊
人民陪審員傘銀春
人民陪審員寧雯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書記員孫佳佳
判決日期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