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據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的(2019)青0123民初950號民事調解書,于法定期限內向被執行人楊啟文、湟源順合大酒店有限公司、湟源順合貨運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履行前述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但被執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西寧市田川實業有限責任公司與楊啟文、湟源順合大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執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青0123執9號
判決日期:2020-11-17
法院:湟源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一、查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楊啟文、湟源順合大酒店有限公司、湟源順合貨運有限公司銀行、信用社等有儲蓄業務單位的存款9111746元,扣劃至中國農業銀行湟源縣支行湟源縣人民法院賬戶×××內。
二、被執行人銀行儲蓄存款不足的,查封、扣押、凍結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本院委托資產評估機構對查封、扣押財產進行評估作價。委托評估、拍賣所發生的實際費用從拍賣所得價款中優先扣除。所得價款超出實際執行標的數額的部分退還被執行人。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員吳生倉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劉富貴
判決日期
20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