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慶陽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下稱陽騰公司)與被告重慶慧河建設有限公司(下稱慧河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漆恒邦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6月2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陽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鑫,被告慧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東毅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陽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與重慶慧河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渝0116民初6781號
判決日期:2021-07-29
法院: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陽騰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貴院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4363元及資金占用損失(以64363元為基數,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實際付清時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和理由:2018年7月10日,原被告之間簽訂《旋挖樁基工程承包協議》,被告將重慶華美電力設備有限責任公司高低壓成套智能電器設備、汽車摩托車配件制造一期工程中旋挖樁基承包給原告,承包范圍:旋挖轉孔、鋼筋制作、聲測管安裝、砼澆筑及澆筑砼時道路的修整、特殊情況處理(流沙、塌孔等)、樁基檢測的配合用工等。第五條結算及付款方法約定:施工完畢后30日內支付至乙方實際完成產值金額的60%工程進度款,經過超聲波檢測后,15日內辦理完畢結算。并于結算辦理完畢后4個月內支付完畢所有工程款。截至目前,被告方仍有64363元尚未支付原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貴院判如所請。
被告慧河公司辯稱,原告的陳述需回公司核對后才能確認,我方不同意支付利息,因合同上未有任何約定。請求依法判決。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2018年7月10日,原、被告簽訂《旋挖樁基工程承包協議》,載明: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重慶慧河建設有限公司分包方(以下簡稱乙方):重慶陽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一、工程概況1、工程名稱:重慶華美電力設備有限責任公司高低壓成套智能電器設備、汽摩托車配件制造一期工程2、項目地點:重慶市江津區珞璜工業園3、工程規模:建筑面積約30000m2二、工作內容旋挖樁成孔(包括甲方提供的終勘地質勘驗資料已明確的各種土層巖層及孤石、塊條石等。)鎖口護筒埋設、清孔、砼澆灌、砼標高不高于樁頂標高50公分,鋼筋制作、聲測管埋設、特殊情況處理(流沙、塌孔等)、樁基礎驗收配合等工作內容。三、承包范圍及承包方式1、承包范圍:旋挖鉆孔、鋼筋制作、聲測管安裝、砼澆注及澆注砼時道路的修整、特殊情況處理(流沙、塌孔等)、樁基檢測的配合用工等。2、承包方式:包成孔機械、包質量。若該項目由于機械動力不夠。由乙方自行調配,甲方不承擔其它一切費用。四、工程承包費用1、在本工程承包范圍,完成規定的工作內容,且質量達到合格要求,綜合單價定為255元/米/立方,此單價為含稅價,乙方向甲方提供稅率為10%的增值稅專用發票。2、合同總額暫定110萬元(大寫:意佰壹拾萬元整),最終以實際結算為準。3、如成孔期間內出現嚴重內垮塌,采用C20混凝土及時回填,由甲方提供混凝土,重新開挖由乙方負責,單價按35%計價,深度按實際發生的深度計算。因塌孔導致重新收方的情況必須出項目部肖杰、楊東毅兩人共同簽字確認,否則其他任何人簽字均為無效。4、計量規則:樁徑小于1.1米計算,大于1.1米樁徑的按立方米計算(收方時從地梁設計底標高開始計算,無論地梁高度范圍是否施工均從地梁底標高開始起算,地梁高度每根樁只扣除0.7m)。5、本合同約定的綜合單價中包括各種工資、津貼、補貼、節假日加班、夜班、趕工補貼、自備工具用具費用、勞動保護費、差旅費,收款時開具等額發票。五、結算及付款方法1、施工完畢后30日內支付至乙方實際完成產值金額的60%工程進度款,經過超聲波檢測合格后,15日內辦理完畢結算(結算單必須按甲方規定的格式填寫,其它格式的結算單不作為結算依據,結算單樣式附后)。并于結算辦理完畢后4個月內支付完畢所有工程款。(樁基施工完工最多一月內完成檢測,否則視為檢測完畢,尾款支付時間從視為檢測完畢計算時間。)等內容。原告隨后進場施工。
2018年9月17日,原、被告簽署《旋挖樁班組結算清單表》,載明結算金額764363元。
庭審中,原告舉示:國內支付業務收款回單,內容是2018-2019年,被告先后通過銀行轉賬向原告支付勞務費60萬元,擬證明原被告雙方合同關系真實有效,被告是合同的當事人,被告履行了大部分付款義務,加上直接支付的農民工工資10萬元,剩余64363元未支付。
出示重慶增值稅專用發票,內容是原告向被告開具的共計764363元的增值稅發票,擬證明原告按結算金額向被告開具了增值稅發票,被告收取并使用了發票,原告履行了合同約定的全部義務,被告應當按照結算及開票金額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
被告認為需庭后核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重慶慧河建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陽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工程款64363元。
二、被告重慶慧河建設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陽騰建筑勞務有限公司資金占用損失(以64363元為基數,從2019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息計算;從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付清時止)。
如果被告重慶慧河建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09.08元,減半收取704.54元,由被告重慶慧河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漆恒邦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蔡媛媛
判決日期
202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