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濟寧尚華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華公司)與被告重慶慧河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慧河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尚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照金、被告慧河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雷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濟寧尚華商貿有限公司與重慶慧河建設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魯0811民初3922號
判決日期:2021-07-15
法院:山東省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尚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由被告償還欠款417413.87元及及資金占用費(以417413.87元為基數,從2020年10月6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按約定的0.1%/日計算);2、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被告雙方于2019年8月16日簽訂了一份《自保溫材料供貨合同》,約定:原告向被告承接的濟寧中海城項目二區一標段建設工程供應保溫材料,以實際供貨量進行結算。合同簽訂后,原告依約履行了供貨義務,被告也履行了部分付款義務。截止到2020年9月10日,經過雙方對賬,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本金527413.87元。此后經過催要,被告支付了6萬元貨款,此后沒有再支付,至今仍欠467413.87元。無奈,訴至貴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慧河公司辯稱,原告說的欠款金額比實際欠款多了5萬多一點,被告實際欠款417409.48元。利息和訴訟費保全費得向公司匯報情況。不同意支付利息,因為施工過程中,原告也有延遲供貨的情況,對約定的利息比例代理人不了解。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證據1、2019年8月16日雙方簽訂的《自保溫材料供貨合同》一份。證明:雙方存在著供貨合同關系,合同中約定了所供貨物的標的名稱、型號、數量、單價及價款,同時還約定了貨款結算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原告方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自己的供貨義務。
證據2、2020年10月6日債務結算清單一份。證明:截止至2020年10月6日雙方對賬結算被告還欠原告貨款527413.87元。
證據3、2020年11月3日被告發出的律師函回復一份。證明:被告認可原告的總貨款為1707413.87元,已經支付1240000元,還欠467413.87元,被告并承諾分期還款,但直到今日,被告也沒有支付,違背了自己的承諾。
證據4、2020年9月6日供貨單一份,該供貨單是原告最后一次的供貨,供貨量是24方。證明:原告按照雙方簽訂供貨合同完全履行了自己供貨的義務,同時按照合同的約定,原告最后一次供貨完成后,被告應該在供貨完成后1個月內支付全部貨款,否則,將承擔0.1%/天的資金占用費,因此,該供貨單作為資金占用費計算的依據。
被告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發表如下質證意見:對原告證據沒有異議,被告于2020年11月3日給原告律師復函以后,于2020年12月2日又原告付款5萬元。原告對該事實予以認可。
被告未提交證據。
對當事人依法提交的上述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及本院確認的事實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16日,原告尚華公司(甲方)與被告慧河公司(乙方)簽訂《自保溫材料供貨合同》一份,約定甲方為乙方濟寧中海城項目二區一標段進行供貨。合同第一條對產品標的、型號、數量、單價及價款進行了約定,并約定以實際送貨數量結算貨款。合同第四條貨款結算方式及違約責任約定,在供貨完成一個月后全部結清貨款。如果乙方未按時付款,按0.1%/天支付未付貨款資金占用費。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供貨,最后一次供貨的時間為2020年9月6日。期間,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貨款。原告于2020年10月6日向被告發出《債務結算清單》載明:“我公司向貴公司承建的濟寧中海城項目二區一標段項目提供材料配磚、加氣塊、墻板。根據雙方核實最終結算應付材料款人民幣¥1707413.87元,已開具人民幣¥1707413.87元發票于貴司;截止2020.9.29已收到貴公司已付材料款人民幣¥1180000元,還余¥527413.87元款項未收到;如剩下未付款項結清,就和貴公司不再存在任何債權債務關系。”被告慧河公司代理人雷浪在該結算單下方簽署“情況屬實”。2020年11月3日,被告慧河公司向原告回復《律師函》載明:“與貴公司對賬總金額為¥1707413.87元,現已支付材料款¥1240000元。現下欠貴司467413.87元。由于資金壓力的影響,經我司商討決定,于2020年12月20日之前支付貴司200000(貳拾萬元整),2021年1月30日之前支付剩余款項。”此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5萬元。余款經原告催要未果,原告訴至本院
判決結果
一、被告重慶慧河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濟寧尚華商貿有限公司貨款417413.87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以417413.87元為基數,自2020年10月6日起至實際給付完畢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30%計算);
二、駁回原告濟寧尚華商貿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4156元,由原告負擔445元,被告負擔371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周憲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李夢曉
判決日期
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