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興存與被告周朋、中交機電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云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興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錢朝紅、被告周朋、被告中交機電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光敏、被告中交云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彭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朱興存與周朋、中交機電工程局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云0328民初1174號
判決日期:2020-06-28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醫療費66845.4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天×100元=4000元、護理費40天×160.26元=6410.4元、誤工費123天×203.67元=25051.41元、殘疾賠償金133952元、后期治療費25000元、營養費4000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2000元,鑒定費1800元,共計279059.3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4月16日,周朋駕駛云D×××××號輕型普通貨車停于杭瑞高速(曲靖至宣威方向)海德道內道路右側停車帶,后周朋下車步行去海德道內施工,14時18分許云D×××××號小型汽車從道路右側停車帶向道路左側行車道滑行至杭瑞高速(曲靖至宣威方向)K2042+700米處,斜停于道路最左側行車道后與肖云駕駛沿杭高速由曲靖方向向會澤方向行駛的云DS1883號的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肖云及云DS1883號的小型轎車乘車人戴國桉、朱興存、姜仕存、昌俊毅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宣威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因傷情較重轉院到昆明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治療。原告的傷情經曲靖珠源司法鑒定中心評定為九級傷殘,需后期治療費25000元。此次事故經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隊認定被告周朋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該認定書中查明肇事車輛云D×××××號沒有投保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三被告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是導致本事故的發生根本原因,第一被告是第二被告的職工,第一被告履行職責造成原告受傷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周朋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辯稱:對原告所訴事實無意見,但對原告所訴的賠償提出如下意見:1、醫療費已原告實際支出為準;2、誤工費根據原告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應按其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應根據從事的行業平均收入標準計算;3、護理費應依醫囑,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計算;4、住院伙食補助費不應按100元每天標準計算;5、營養費應按醫囑,每天最多按30元計算;6、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原告的戶口系農村戶口,職業為糧農,其也無證據證實其主要收入長期來源于城市并生活消費于城市;7、精神撫慰金不應得到支持;8、交通費應以交通費發票為準。
被告中交機電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辯稱:我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周朋既不是我公司的員工,所駕車輛也不是我公司的;同時該起交通事故發生時,我公司已將曲靖至宣威路段的施工項目進行了移交并驗收合格,此次事故發生與道路施工及管理沒有關系,故請求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起訴。
被告中交云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辯稱:我公司與被告周朋并不相識,我公司在主客觀方面均無過錯,同時已盡到了公路管理經營的安全保障義務,我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的被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起訴。
原告為證實其主張提供如下證據:
1、原告身份證及常住人口登記卡復印件,證明原告的身份及非農業人口的事實。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實事故的發生及責任的承擔。
3、病情證明、出院證各三份;宣威市第一人民醫院報告單一份、昆明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影像報告單三份、證實原告的傷情。
4、住院費收據四份、門診收據16份、救護車收據兩份,證實原告醫療費等的支出情況。
5、護理證明及陪護委托書、護理人員身份證兩份、證實原告因傷住院后的護理情況。
6、曲靖珠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一份及鑒定費發票一份,證實原告的傷殘等級及鑒定費的支出情況。
7、與李林的通話錄音一份,證實被告周朋與被告中交機電工程局有限公司系雇傭關系。
三被告未提供相關的證據。
對上述證據,被告周朋及委托訴訟代理人提出,對證據1的三性無意見,但賠償應按農村標準計算;對其余證據沒有意見,但應按醫療費的實際金額計算;對證據7被告周朋提出事發當天自己不是去干活,是出去玩,在停車撿東西時發生的交通事故。被告中交機電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提出,對原告提交的證據1-6真實性無意見,但與該公司沒有關聯性;對證據7的真實性、合法性均不予認可,同時錄音內容也未證實事發時是我公司安排被告周朋前往該路段進行現場工作。被告中交云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對原告提交的證據無意見,但認為與該公司沒有關聯性。
依原告的申請,本院依法向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隊調取如下證據:
1、公安機關對周朋的詢問筆錄一份,周朋在向公安機關的陳述中,其認可,事發當天,其與同事秦立朋駕駛云D×××××到施工,其駕車到海德隧道后將車輛停靠在該隧道的緊急停靠帶上,就去隧道內檢查設備。該肇事車輛的車主是其老板鄧浩還是公司的其不清楚。
2、事故現場勘查圖及筆錄。
3、肇事車輛云D×××××的車輛登記信息,該肇事車輛的登記所有人為吳天斌,但經對該所有人的身份信息查詢,無法查詢到該人的信息。
對上述證據原告方及被告中交云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無意見;被告周朋否認是去施工檢查設備,對肇事車輛的所有人也表示不清楚;被告中交機電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對被告周朋在公安機關的陳述也不予認可,并否認周朋系該公司的員工,對其余證據沒有意見。
對上述證據,符合證據三性,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本院予以采信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沒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2018年4月16日,周朋駕駛云D×××××號輕型普通貨車停于杭瑞高速(曲靖至宣威方向)海德道內道路右側停車帶,后周朋下車步行,14時18分許,云D×××××號小型汽車從道路右側停車帶向道路左側行車道滑行至杭瑞高速(曲靖至宣威方向)K2042+700米處,斜停于道路最左側行車道后與肖云駕駛沿杭高速由曲靖方向向會澤方向行駛的云DS1883號的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肖云及云DS1883號的小型轎車乘車人戴國桉、朱興存、姜仕存、昌俊毅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宣威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因傷情較重轉院到昆明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治療。此次事故經曲靖市公安局沾益分局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隊認定被告周朋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無責任。肇事車輛云D×××××號沒有投保強制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被告周朋是否系被告中交機電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員工;事發當時,是否是該公司安排其前往海德隧道進行施工及相關設備的檢查;2、在本案中被告中交云南高速公路發展有限公司是否未盡到安全管理的職責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周朋于判決書生效后60日內賠償原告朱興存的經濟損失:醫療費65925.49元、救護車費18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000元、護理費6400元、誤工費19520元、殘疾賠償金133952元、營養費1200元、鑒定費1800元、后期治療費25000元、精神撫慰金6000元、交通費200元,合計265797.49元。
二、駁回原告朱興存的其它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周朋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向東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姜文娟
判決日期
20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