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疆天蘊有機農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天蘊公司)與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告中交二公局六公司)、被告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尼勒克縣供電公司(以下簡稱被告國網尼勒克供電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7月15日、2020年12月28日、2021年3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天蘊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琦、被告中交二公局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偉、張李,被告國網尼勒克供電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白潔、寧延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新疆天蘊有機農業有限公司與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國網新疆電力有限公司尼勒克縣供電公司侵權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新4028民初680號
判決日期:2021-07-27
法院:尼勒克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天蘊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出售冰鮮三文魚與冷凍三文魚之間差價損失254646元;2.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包裝損失6097.68元;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47名工人的窩工損失10329.18元;4.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支付的公證費用1200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10月11日,原告與被告國網尼勒克供電公司簽訂《高壓供用電合同》,約定被告國網尼勒克供電公司為原告提供電力供應服務。2020年4月24日9點15分左右,被告國網尼勒克供電公司在沒有下發任何通知的情況下突然斷電,原告立即與被告國網尼勒克供電公司積極協調后得知此次停電事故系被告中交二公局六公司施工隊在加哈烏拉斯臺鄉路段施工時機械觸及35千伏線路導致尼勒克縣變電站內尼加線跳閘引發突然斷電,斷電長達11個小時,直到當晚20點45分來電。斷電導致原告從水面捕撈用于加工銷售的冰鮮三文魚在箱內侵泡時間過長,造成共計6063千克的魚肉質達不到冰鮮魚出廠標準,表皮變白,最終只能冷凍處理,同時此次斷電還導致原告加工廠及養殖場共47名員工窩工一天,飼養的三文魚無法正常投喂,給原告造成巨大的損失。現原被告雙方就賠償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故原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及《電力供應使用條例》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決。
被告中交二公局六公司辯稱,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中交二公局六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1.本案屬于供電合同糾紛,被告中交二公局六公司主體不適格。原告與被告國網尼勒克供電公司簽訂供電合同,二者為供電合同關系,原告與我公司也簽訂有供電合同,也應為供電合同關系,本案涉及兩個供電合同關系,所以本案案由應為供電合同糾紛。在供電合同糾紛中,供電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原告及被告國網尼勒克供電公司,被告中交二公局六公司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應當依法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原告與被告國網尼勒克供電公司簽訂有供電合同,合同中約定了如發生故障停電的賠償相關情形,原告因為停電遭受的損失,應當根據供電合同向被告國網尼勒克供電公司主張,而非向我公司主張。2.原告并不存在2020年4月24日因停電造成的實際損失,被告不應予以賠償,應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請。原告不存在2020年4月23日的冰鮮魚訂單,也就不存在冰鮮魚轉為冰凍魚的損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進樂食品有限公司的加急訂單落款的時間是2020年4月23日,而該公司在上海,該訂單不可能在當天郵寄至原告處,原告也未提交該訂單通過其他方式發送給其的證據,可以判定該證據為后補的。3.原告主張的冰鮮三文魚變成冷凍三文魚為同一批魚的情況沒有證據可以證明,由此不能證明原告有真實的損失存在。4.斷電的事實與原告冰鮮魚達不到出廠標準之間沒有因果關系,被告沒有侵犯原告的權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是進行三文魚養殖、出售,其明知如發生停電對其生產經營影響巨大,按照相關規定,原告應該配備備用電源發電設備,事實上原告自己也配備了發電機及備用電源,原告在擁有發電機的情況下并沒有實施補救措施,而是等待十一個小時,肆意放任結果的發生,導致三文魚變白,達不到冰鮮三文魚標準。5.原告主張的包裝費損失沒有依據,不應由被告承擔。停電事實與包裝費用的損失沒有關系,停電時間為2020年4月24日,而公證人員公證時間為4月26日上午11時,無法證明泡沫箱是專門為這批魚而專門定制的,箱子上的標識為原告自行制作,沒有另外的客觀證據證明就是為24號當天所定制的。公證人員26日才進行公證,更不能證明24號到26號之間是否存在原告為了惡意主張損失而制作箱子標識。6.原告主張47名工人窩工損失為10329.18元,無證據可以證明。關于工資的統計均系原告自行統計,無其他客觀證據能證明損失金額,原告證據無法顯示工人與原告是否具有真實的合同關系以及無法證明原告有向列表表格中的人員發放工資的事實。不管是冰鮮三文魚還是冷凍魚都要工人,原告并沒有證明窩工具體是哪些工人窩工,并且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窩工是因為停電而造成的。因此,窩工損失不應得到支持。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的損失并沒有證據予以證明,斷電的事實與原告冰鮮魚變成冰凍魚的事情之間也沒有因果關系,被告中交二公局六公司沒有侵犯原告的權益,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國網尼勒克縣供電公司辯稱,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天蘊公司對被告國網尼勒克縣供電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2020年4月24日,被告中交二公局六公司在G578高速公路施工過程中,因超高旋挖鉆機操作不當,觸碰到35千伏尼加線168號至169號塔之間導線,相間短路造成35KV尼加線跳閘,線路斷電,同時也造成我公司的導線損壞。結合本案,此次的斷電事件是因為被告中交二公局六公司的過錯行為導致的,根據原告天蘊公司與被告國網尼勒克縣供電公司簽訂的《高壓供用電合同》第37.6條第5款約定:“因用電人或第三人的過錯行為導致的供電人不承擔違約責任。”故被告國網尼勒克縣供電公司無需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0月11日,原告天蘊公司與被告國網尼勒克縣供電公司簽訂《高壓供電合同》,約定由被告國網尼勒克縣供電公司向原告天蘊公司提供電力供應服務。2020年4月24日上午9時左右,被告中交二公局六公司施工隊在G578高速公路施工過程中,因超高旋挖鉆機操作不當,觸碰到35千伏尼加線168號至169號塔之間導線,相間短路造成35千伏尼加線跳閘,線路斷電,停電時間約為10小時。原告天蘊公司的三文魚養殖基地位于尼勒克縣喀拉蘇鄉,此次斷電導致原告天蘊公司從水面捕撈用于加工銷售的冰鮮三文魚無法及時按規定程序作業,導致6063千克三文魚在箱內侵泡時間過長,魚肉質達不到冰鮮魚出廠標準,無法正常出庫發往銷售地,產生損失。當日晚8點半左右,電路恢復正常,為避免損失擴大,原告天蘊公司將6063千克的三文魚放至零下4℃的三號冷庫保存。2020年4月26日上午11時,經原告天蘊公司申請,尼勒克縣公證處前往尼勒克縣喀拉蘇鄉三文魚養殖基地對受損的6063千克三文魚現狀進行證據保全,花費公證費1200元。后原告天蘊公司與采購商朱娜簽訂《新疆天蘊三文魚經銷合同》,約定以每千克12元的價格將案涉的6063千克三文魚冷凍后出售給采購商朱娜,該批冷凍三文魚于2020年4月28日裝車發運沈陽朱娜處。
另查明,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天蘊公司向我院申請對冰鮮三文魚及冷凍三文魚的出廠價格進行作價評估,我院于2020年10月22日委托新疆發展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進行評估,2020年11月22日,新疆發展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新發展評字【2020】171號價格評估報告書,結論為:6063千克冰鮮三文魚出廠價格為327402元;殘次冷凍三文魚出廠價格為72756元。此次評估,原告天蘊公司花費評估費12004元及差旅費(鑒定人員)3695元。
再查明,此次斷電同時也造成被告國網尼勒克縣供電公司的導線損壞。后被告中交二公局六公司與被告國網尼勒克縣供電公司就2020年4月24日35千伏尼加線外破損失達成補償協議,約定處理外破的搶修費用以及電量損失均由中交二公局六公司G578線墩麻扎至尼勒克段項目部承擔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告新疆天蘊有機農業有限公司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94349.9元;
二、駁回原告新疆天蘊有機農業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390元,減半收取2695元,由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094元,由原告新疆天蘊有機農業有限公司負擔60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
合議庭
審判員馬蕓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書記員賽格林
判決日期
2021-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