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尚治江因與被上訴人洛陽通贏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周口新天地置業(yè)有限公司、吳冰建設(shè)工程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西華縣人民法院(2021)豫1622民初6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尚治江、洛陽通贏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shè)工程合同糾紛民事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豫16民終3673號
判決日期:2021-10-08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尚治江于2021年9月18日以對其訴訟所主張的工程款方面需要另行搜集相關(guān)證據(jù)為由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判決結(jié)果
準許尚治江撤回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2092元,減半收取1046元,由上訴人尚治江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王紅飛
審判員杜文杰
審判員石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申亮亮
書記員李琮
判決日期
2021-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