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深圳市睦皓電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睦皓公司)因與被申請人黃澤華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3民終733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深圳市睦皓電業發展有限公司、黃澤華勞動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8)粵民申9488號
判決日期:2018-11-09
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再審申請人睦皓公司申請再審稱:1.黃澤華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雖不直接負責勞動合同的簽訂事務,但她是勞動合同、薪酬結構等規章制度的參與制定者。2.公司總經理梁某簽發了《關于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明確要求本公司員工于2016年12月23日前到行政部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手續,過期未辦理勞動合同簽訂手續者,視為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責任自負,公司將按有關規定處理。黃澤華不但知悉上述通知內容,而且收到了公司行政文員按規定制作的勞動合同,但拒絕簽收。3.睦皓公司在對勞動合同填寫的薪酬標準調整為按實發工資簽訂之后,黃澤華又提出按實發工作簽訂合同標準太高,涉及個人工資所得稅問題而惡意拒絕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出具收到合同的簽收手續。黃澤華向公司主張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的行為,從惡意拒簽勞動合同中受益,明顯違反法律的公平原則。4.對于睦皓公司與黃澤華的勞動合同應當如何簽訂,雙方一直在協商。在合同如何簽訂尚未談妥的情況下,睦皓公司應付黃澤華的工資分文未少,其權益未受到損害。5.黃澤華離職沒有按法律規定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辭即走不辦理交接給公司造成極大損害。綜上,請求立案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深圳市睦皓電業發展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林小嫻
審判員黃立嶸
審判員李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書記員岳理珍
判決日期
2018-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