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寧夏杰林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杰林公司)與被告銀川中城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城公司)、銀川中城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固原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城固原分公司)房地產咨詢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于2020年12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杰林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哈曉玲、楊正華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城公司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城固原分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寧夏杰林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與銀川中城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銀川中城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固原分公司房地產咨詢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寧0104民初7719號
判決日期:2021-06-16
法院:銀川市興慶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杰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咨詢費58094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88067元(自2016年12月30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之日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0年6月7日,原告與中城公司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中城公司委托原告完成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原五指廣場尚都國際(6#、7#、10#)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完成全部工程造價咨詢工作,送審工程造價共計215162290元,被告應向原告支付咨詢費580940元。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咨詢費,故原告訴至法院。
中城公司未作答辯。
中城固原分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向本院提交一份書面答辯狀辯稱,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中城固原分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沒有承擔責任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以下證據: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固原市五指商業廣場二期工程結算補充協議》各一份,證明原告與中城公司簽訂服務合同,雙方對業務范圍及服務酬金等內容進行了約定。2.《工程造價匯總表》《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滿意度調查表》各一份,證明原告完成工程造價咨詢工作,中城公司工作人員張海玲在《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滿意度調查表》上簽字確認,工程送審造價為215162290元。3.《工程(結)算審查定案表》十二份、《固原五指廣場尚都國際7#樓工程-土建、安裝工程造價統計表》《固原五指廣場尚都國際7#樓工程-裝飾裝修工程造價統計表》《固原五指廣場尚都國際10#、11#樓及室外配套工程-土建工程造價統計表》《固原五指廣場尚都國際10#、11#樓工程-安裝、裝飾及其它工程造價統計表》各一份、《竣工結算審核定案表》十二份、《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交付登記表》一份,證明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完成全部工程造價咨詢工作后,向中城公司交付咨詢成果。4.手機短信截圖一份,證明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中城公司的工作人員張海玲及中城固原分公司的負責人吳永強與原告進行溝通,原告短信告知吳永強咨詢費為580940元。本院對上述證據進行審查,證據1可以證明原告與中城公司存在服務合同關系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證據2、3可以證明原告給中城公司提供工程造價咨詢并提交服務成果的事實,本院予以采信。證據4與本案無直接的關聯性,本院不予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0年6月7日,原告與中城公司簽訂一份《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中城公司委托原告提供固原五指廣場尚都國際(6#、7#、10#)樓的工程預算、結算編制、進度審核服務,自2010年4月20日開始實施,至2011年12月31日終結,如因委托人、施工單位的原因導致無法按期完成的,則服務期限相應順延;服務酬金按工程總造價的1.8‰計取,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七日內預付總額的30%,在預算編制工作完成后再支付總金額的30%,在與施工單位審核預算工作完成后再支付總金額的40%。合同簽訂后,原告為中城公司提供上述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原告與中城公司又簽訂一份《固原市五指商業廣場二期工程結算補充協議》,約定由于中城公司的原因,7#樓發生圖紙變更,造成原告重復計算,原告根據圖紙變更量的工程量,在原有費用的基礎上,追加50%的二次計算費用。2013年8月至9月期間,原告與中城公司及施工單位針對案涉工程的7#樓各施工項目進行結算,三方簽署《工程(結)算審查定案表》,2014年3月26日,原告給中城公司出具《工程造價匯總表》,確定案涉工程總造價為315980911.55元,中城公司予以確認。后原告給中城公司提交《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滿意度調查表》,其中確定6#樓、10#商鋪、11#商鋪、維修工程的工程造價為16515098元;7#樓工程送審價為81463847元,審定價為63935324元;10#樓工程送審價為117183345元,審定價為87264225元,中城公司的工作人員張海玲在上述調查表中備注“工程以結算完成”。2019年4月28日,中城固原分公司的負責人吳永強簽收原告提交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交付登記表》,其中包括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完成的“固原五指廣場尚都國際7#樓裝飾裝修工程”項目、2015年12月25日完成的“五指廣場二期尚都國際項目10#、11#樓及室外配套工程-土建”項目、2016年12月30日完成的“五指廣場二期尚都國際項目10#、11#樓工程-安裝、裝飾及其他”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并說明原告已按時完成咨詢服務全部內容
判決結果
一、被告銀川中城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寧夏杰林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支付咨詢服務費460609元及利息52863元,并按照年利率4.25%支付咨詢服務費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寧夏杰林工程咨詢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490元,由原告寧夏杰林工程咨詢有限公司負擔1555元,被告銀川中城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擔8935元;公告費300元,由被告銀川中城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何小軍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陸鈺瑩
書記員顧秀英
判決日期
2021-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