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成寶、崔樹高、崔樹平訴被告漣水縣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淮安市水利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利設計院)、江蘇治淮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治淮公司)、漣水縣高溝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高溝鎮政府)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后因案件疑難復雜轉為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3日、2021年1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崔樹高及其三原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峰,被告水利局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全,被告水利設計院委托訴訟代理人路丹、丁騰飛,被告治淮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周光遠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高溝鎮政府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第二、三次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崔成寶、崔樹高等與漣水縣水利局、淮安市水利勘測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826民初3767號
判決日期:2021-02-25
法院:江蘇省漣水縣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崔成寶、崔樹高、崔樹平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四被告連帶賠償原告親屬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571249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水利局成立漣水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處,建設漣水縣高溝鎮(麻垛)街南村祠堂西站(電灌站),由被告水利設計院負責工程設計,被告治淮公司承建施工,被告高溝鎮政府受益管理。由于各被告對建在鄉村道路上阻斷通行的電灌站沒有盡到應盡的職責,該電灌站不僅阻斷了道路,未設置警示標志,更未采取防護措施,導致2019年11月17日晚因從事田間收割的原告親人高金霞駕駛電動三輪車行駛至電灌站處,因電灌站擋住了通行,調頭時由于電灌站河坡沒有任何防護設施,高金霞連同車輛滑入電灌站的取水井中,造成高金霞死亡、車輛損壞的意外事故。由于各被告對造成高金霞的死亡都有過錯,而各被告對此一直未予賠償,為此,原告只得具狀法院,請求依法判處。
被告水利局辯稱,1、水利局不是本案適格被告,沒有賠償原告主張的法律責任。2、原告主張的鄉村道路與事實不符,事實是該地段原本無路,現修的簡易路,是電灌站進場路,不是鄉村通行道路,故也不存在電灌站阻斷交通的情形,該電灌站實際施工符合相關國家安全規范,且實際施工均是由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按照招投標程序設計施工的,也不存在在河道上安置安全防護欄及警示標志等情形,故請求駁回原告對我方的訴訟請求。
被告水利設計院辯稱,1、原告訴稱電灌站阻斷了鄉村道路的通行,這與事實不符合,本身鄉道就是不存在的,不是一條正常通行的道路。2、原告訴稱死者高金霞連同車輛滑入電灌站的取水井中與事實不符,我們的取水井四周都有防護欄,但是防護欄并沒有任何損壞。3、死者高金霞的死亡應由其本人自行承擔責任,因為高金霞是當地的村干部,對這條路的現狀十分清楚,另外關于高金霞死亡的原因,我方請求法庭調取公安機關的案卷材料,以便查明高金霞死亡的真實原因。4、我方根據合同的約定,按照操作規范,提交了合格的設計圖紙,且設計圖紙得到了專家的認可,也得到甲方的認可,并驗收合格,因此我方在本起事故中無過錯,請求駁回原告對我方的訴訟請求。
被告治淮公司辯稱,1、我公司作為電灌站的施工單位,按照招投標文件的要求以及設計規劃進行施工,工程也經過了竣工驗收,因此作為施工單位,對該起事故的發生不應當承擔責任。2、原告說電灌站阻礙了通行,這條路修的就是進站路,就是通往電灌站的路,而不是村民正常通行的路,死者是村里的書記,某種意義上她也是電灌站的管理人。3、沒有任何一個法律法規要求對溝渠兩邊要設置護欄。綜上,被告治淮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被告高溝鎮政府辯稱,原告列我方作為被告主體不適格。1、原告所說的高溝鎮政府是受益管理人,沒有法律依據。2、訴狀所稱的事實反映,高金霞遇害的后果跟工程本身是沒有關系的,是因為高金霞調頭掉進溝里造成死亡的,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對我方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漣水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處(以下簡稱水利建設處)就漣水縣2017-2019年度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項目勘察設計進行招投標,被告水利設計院中標。同年9月8日,水利建設處與被告水利設計院簽訂《合同協議書》一份,合同約定工作內容為:淮安市漣水縣2017-2019年度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項目的設計,包括工程建設方案、實施方案(初步設計)、招標設計、施工圖設計四個階段的勘測設計工作等;合同工作要求:應根據本項目具體情況,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提交的各階段勘察設計應符合國家、行業有關技術規范、要求,并應通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專家咨詢審查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審查等,并附《勘察設計合同條款》、《廉政合同》。
2017年2月16日,漣水縣人民政府向被告水利局下發《縣政府關于同意調整和成立漣水縣水利工程建設處的批復》,主要內容為:收悉水利局《關于調整和成立相關水利工程建設處的請示》,經研究:1、同意調整“漣水縣灌區節水改造工程建設處”組成人員;2、同意組建“漣水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處”為項目法人等,并明確水利局作為項目主管部門,應認真做好工程建設全過程的監督、檢查、指導、協調等工作。
2017年9月21日,漣水縣村民委員會向被告水利局遞交《申請報告》,內容為:因街南村位于八尺溝西側祠堂西泵站年久失修,無法正常使用,為解決街南村土地灌溉問題,懇請水利局在老站南側新建泵站一座,鋪設進場道路約150米。并表示新建泵站和鋪設道路用地問題由村委會協調解決。
2017年12月,被告水利設計院就漣水縣2018年度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項目祠堂西站設計總體布置圖,2018年1月7日,淮安市水利局主持召開了《漣水縣2018年度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項目施工圖》審查會,并邀請7名專家對施工圖進行審查會簽,7名特邀專家均簽名確認。后被告治淮公司組織人員施工,2019年7月6日,工程組織驗收組驗收,相關部門成員均簽名。
2019年10月5日,漣水縣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處與被告漣水縣高溝鎮人民政府簽署《漣水縣2018年度小型農田水利重點縣項目移交管理協議書》一份,將含祠堂泵站及其管理灌溉片等在內的泵站工程、防滲渠道襯砌及其配套建筑物移交被告高溝鎮政府管理,并約定:“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省市出臺的有利工程管理使用辦法制定一系列規章制度,加強工程的長效管理,充分發揮工程效益”。
2019年11月17日晚,原告近親屬高金霞駕駛電動三輪車從其經營的草場前往高溝鎮麻垛居委會祠堂一組送捆草用的網,后失聯。第二日6時許,高金霞在麻垛居委會祠堂電灌站取水塘中被發現,打撈上岸后,其仍在三輪車內,已死亡。后派出所對現場周圍群眾進行談話調查,2019年11月18日,漣水縣公安局組織高金霞家屬見面會談,會上法醫通報了高金霞遺體檢驗情況和死亡原因,認為:1、經現場勘查,發現現場取水塘水泥臺階有不間斷劃痕,符合物體摔落特征;2、打撈后車內無異常,死者隨身物品未見遺失,尸體表面除頭頂部一處擦痕外,無控制傷和其他致命傷;3、口腔有窒息溺水死亡引發的特殊泡沫,符合溺水死亡特征。高金霞親屬在會上對死因均無異議,明確表示不要求尸檢。后見面會總結:經調查現場周圍群眾,高金霞于11月17日17時許送捆草網到達后現場附近,因其對周邊地形不熟,加之當時天氣惡劣,誤駛入事發現場,不慎駛入取水塘中致溺水死亡。高金霞死亡系因其駕駛不慎,意外落水溺水死亡。
經現場堪驗,祠堂西站電灌站位于,電灌站西面為農田,東面為南北走向河道。大路至電灌站大門圍墻用水泥鋪設進場路,長約200米,寬約2米。進場路西邊與農田齊平,東面為河道,前半段有楊樹等圍擋,路頭幾米與河道間用水泥鋪設斜坡和臺階。電灌站東有取水井,與電灌站墻壁間隔一米左右,取水井四周均有木頭防護欄,上方用水泥板遮擋。電灌站后幾十米處為老電灌站舊址,落葉、雜草堆積。根據公安卷宗現場示意圖,高金霞落水處即在進場路頭斜坡下方。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庭審陳述,被告水利設計院提供的合同、審查意見、圖紙、驗收簽名表,被告治淮公司提供的竣工驗收證明書以及調取的漣水縣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卷宗材料,本院現場勘驗筆錄、照片等證據在卷為證,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崔成寶、崔樹高、崔樹平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256元,由原告崔成寶、崔樹高、崔樹平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費收款單位: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收款銀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收款賬戶:62×××87)
合議庭
審判長蔣玉蓮
人民陪審員李虹
人民陪審員張月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王楚
判決日期
2021-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