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廣俊訴被告趙江坤、被告鄭州保拴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廣俊與趙江坤、鄭州保拴基礎工程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0191民初16290號
判決日期:2020-12-07
法院: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李廣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后續治療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停運損失等各項費用共計360622.27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被告鄭州保拴基礎工程有限公司經合法傳喚未到庭。
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6日05時50分許,被告趙江坤駕駛豫A×××××號車,與原告李廣俊的贛AD05712號車,在河南省××南向北距離商都路50米處發生碰撞,致使原告李廣俊受傷,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經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六大隊處理認定:被告趙江坤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李廣俊無事故責任
判決結果
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李廣俊293931.7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10元,減半收取3355元,由原告李廣俊負擔620元,由被告趙江坤負擔273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一式十份,上訴于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之日起七日內向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納上訴費,并將交費憑證交本院查驗,逾期視為放棄上訴
合議庭
審判員張花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書記員葉冉冉
判決日期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