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李紅志因與被申請人王玲菊、鄭州保拴基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拴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終217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李紅志、王玲菊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豫民申1382號
判決日期:2020-12-07
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李紅志申請再審稱,一、王玲菊讓萬治合找四至五名大貨車司機,李紅志通過萬治合介紹到保拴公司做勞務工作,原審中王玲菊沒有提交其有四至五輛大貨車的證據,故王玲菊招用司機的行為系代表保拴公司招聘大貨車司機。王玲菊是分配給萬治合和李紅志各一輛大貨車予以駕駛的具體責任人,該兩輛大貨車登記的所有人均是保拴公司,王玲菊并未舉證證明萬治合駕駛的大貨車系其個人所有,也說明王玲菊向萬治合、李紅志分配車輛是代表保拴公司行使職務性的管理權、分配權行為。因此,對于李紅志的損害王玲菊和保拴公司應承擔共同賠償責任。二、李紅志的工作任務是駕駛大貨車,而不是修理大貨車。李紅志的修車行為是義務性的行為,又是在工作期間、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發生的墜落事故,故李紅志受傷是工傷性質,原審判決李紅志自身承擔20%的賠償責任不當。三、保拴公司作為被掛靠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原審判決保拴公司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適用法律錯誤。綜上,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之規定,請求對本案進行再審予以糾正
判決結果
駁回李紅志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李紅
審判員林春霞
審判員王喜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朱恪恒
判決日期
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