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河南辰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申請執行王軍艦、劉新利、鄭州保拴基礎工程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依據已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91民初27533號民事判決書,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本院分別采取了以下執行措施
河南辰通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王軍艦追償權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豫0191執8334號
判決日期:2020-07-17
法院:河南省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一、2020年6月4日向被執行人發出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
二、2020年6月4日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查控系統提起網絡查控,未發現被執行人名下有可供執行的銀行存款、公司股權、證券、互聯網銀行財產、不動產登記信息、車輛等信息。
三、2020年6月19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傳票傳喚其到本院接受詢問。
四、2020年7月13日本院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并于2020年7月13日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限制高消費令。
五、2020年7月13日對申請人進行了終本約談,告知本案的執行情況、采取的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的財產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依據及法律后果,并且告知了其有權申請律師調查令,并聽取其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意見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裁定生效后,申請執行人若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可隨時持生效法律文書及本裁定再次申請強制執行,并不受執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亦可依職權對案件恢復強制執行。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樊永鴻
審判員孟靈軍
審判員王世爭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書記員王長煜
判決日期
20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