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大慶金磊建筑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磊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梁慧超、一審被告大慶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化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慶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慶民一民終字第5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大慶金磊建筑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與梁慧超、大慶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6)黑民申589號
判決日期:2019-11-14
法院: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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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金磊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認定本案為承攬合同,認定合同有效錯誤。本案應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金磊公司將工程分包給沒有資質的個人梁慧超,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二、雙方合同中約定取費標準包括預制和安裝,而梁慧超未對型鋼進行預制,僅是對其進行安裝,故其不能按約定標準結算費用;三、梁慧超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預制義務,應屬違約行為,其收取的預制費用應予返還,并非原審法院認為的不屬可撤銷的情形;四、二審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否定鑒定的效力,但該條款是關于重新鑒定的規定,而本案不符合上述法條規定的情形,且梁慧超未提出重新鑒定的申請;五、二審法院對于工程款數額認定有誤。鋼結構617.268噸,小品種棚,鋼格柵,均是安裝沒有預制,不能按2000元/噸結算,應按鑒定結算工程款項。綜上,請求再審本案
判決結果
駁回大慶金磊建筑安裝工程集團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于世偉
代理審判員王洪剛
代理審判員馮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李龍杰
判決日期
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