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西蘭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津0104民初11667號民事裁定,對解除保全申請人天津市建工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3101217.81元或其他等值財產(chǎn)予以凍結
天津市建工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江西蘭葉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津0104民初11667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10-13
法院:天津市南開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解除(2021)津0104執(zhí)保864號對天津市建工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名下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中山支行21×××17賬號的凍結。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合議庭
審判員鄭博涵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書記員宋明芮
判決日期
202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