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德州信誠混凝土有限公司與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德州信誠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市建工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魯1491民初885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9-29
法院:德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德州信誠混凝土有限公司訴稱,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至2020年11月22日的混凝土貨款1133423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22日之日起至貨款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年報價利率計算);2案件受理費、訴訟保全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自2019年6月3日至2020年11月22日,原告為被告承建的“綠地四季印象項目工程”C區供應混凝土貨款共計6482758元,尚欠貨款1133423元未支付;原告為維護合法權利故向貴院起訴。
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在遞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應將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審理。事實和理由:本案為買賣合同糾紛,雙方在所簽訂的合同中約定了由“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管轄,并且雙方已在合同中確認合同簽訂地點為:天津市新技術產業園區華苑產業區開華道1號,故申請人認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本案應由合同簽訂地法院即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管轄,貴院對本案無管轄權,故懇請貴院將本案依法移送至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管轄,望予以準許。
原告德州信誠混凝土有限公司答辯稱,被答辯人所依據的《德州綠地四季印象項目C區二標段混凝土買賣合同》已經終止,案涉欠款因雙方形成的事實買賣關系而產生,雙方未約定管轄,該案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依法應當由答辯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019年6月12日簽訂的《德州綠地四季印象項目C區二標段混凝土買賣合同》,合同標的中約定“含稅總價5043060元”;合同其他項中約定“當實際發生貨款金額達到合同金額后,合同關系自動終止,合同金額為最終結算金額,任何其他簽字文件均無效”。至2020年5月7日,送貨總金額達到5462879元,該送貨金額已經達到合同約定的總價5043060的約定,因此,2019年6月12日簽訂的買賣合同已經履行完畢,根據約定終止。后答辯人繼續向被答辯人供貨,被答辯人接收貨物并支付了部分貨款,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形成事實上的買賣關系,該買賣關系不受原合同約束,雙方未對管轄法院作出約定,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由答辯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判決結果
被告天津市建工工程總承包有限公司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處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王愛民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員李淑云
判決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