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吳忠市建筑工程公司與被上訴人楊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利通區人民法院(2020)寧0302民初3013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訴
吳忠市建筑工程公司與楊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寧03民轄終8號
判決日期:2021-07-01
法院: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吳忠市建筑工程公司上訴稱,被上訴人的代理人自認本案案由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應當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本案的不動產所在地在銀川市西夏區,應該由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本案上訴人雖未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并已應訴答辯,因違反專屬管轄的規定。故原審裁定適用法律明顯錯誤,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楊某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本案為合同糾紛,并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本案爭議的事實是作為該工程的承包人即被答辯人與實際施工人即答辯人之間關于已經取得工程款的分配糾紛,案件依據的合同是雙方在該工程開工前簽訂的《工程承包協議》,實際就是被答辯人作為工程承包人與答辯人作為實際施工人之間關于工程款分配的協議,該協議與建設工程這個不動產沒有任何關系
判決結果
一、撤銷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利通區人民法院(2021)寧0302民初3013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西夏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楊雪梅
審判員馬海法
審判員馬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書記員趙圓圓
判決日期
2021-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