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繆萬學因與被告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政東北總院)、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東戴河分公司(以下簡稱市政東北院東戴河分院)、杜連書、陳嬌、張海山第三人撤銷之訴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繆萬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書研,被告市政東北總院及市政東北院東戴河分院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曉姝,被告杜連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志武,被告張海山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陳嬌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繆萬學與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東戴河分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14民初56號
判決日期:2021-07-23
法院: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繆萬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撤銷遼寧省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的(2020)遼14民終2110號民事判決。二、本案訴訟費由全體被告共同承擔。事實理由:杜連書、陳嬌曾于2018年11月30日作為原告向綏中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市政東北總院、市政東北院東戴河分院返還借款本息450萬元。綏中縣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遼1421民初581號民事判決裁定民間借貸成立,市政東北總院、市政東北院東戴河分院提起上訴,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遼14民終1645號民事裁定,撤銷裁定發回重審。綏中縣人民法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重審本案,并于2020年7月8日作出(2019)遼1421民初5512號民事判決裁定民間借貸成立,市政東北總院、市政東北院東戴河分院再次提起上訴,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終審判決,撤銷(2019)遼1421民初5512號民事判決,駁回杜連書、陳嬌的訴訟請求,并認定原告繆萬學與第三人張海山形成投資合作關系,案涉款項為繆萬學與張海山的投資款。該案審理過程中,一、二審法院從未通知追加繆萬學為案件當事人,亦未通知繆萬學參與訴訟或接受談話,征詢繆萬學意見,但在該判決第12-15頁的二審查明和認定部分,先后認定了張海山與繆萬學簽署《投資合作協議》,張海洋與繆萬學的談話錄音,以及市政東北總院文件證明東戴河辦公樓項目實際投資人和權利人為張海山和繆萬學,而且赫然記載繆萬學對上述證據“發表質證意見”。在此,繆萬學鄭重聲明繆萬學并未作為訴訟主體參與上述訴訟,未接受法院詢問談話,未對上述證據發表質證意見,未行使過質證、辯論、最后陳述的權利,該判決對于上述質證的描述純屬虛構,據此作出認定和裁判屬低級錯誤、枉法裁判。除此之外,該判決還在繆萬學未參與訴訟、未行使訴訟權利的情況下直接采信內容與繆萬學有關的錄音證據,認定繆萬學與張海山形成合伙關系;繆萬學是市政東北院東戴河分院的實際投資人;市政東北總院是名義上的產權代持,以及案涉款項為繆萬學的投資款。市政東北總院為國有企業,市政東北院東戴河分院為國有企業下設分支機構,該分公司名下資產應為國有資產。該判決徑直認定繆萬學與張海山之間在近十年前存在合伙關系,相關款項為繆萬學的投資款,以及市政東北總院與繆萬學、張海山之間形成“產權代持”關系,不符合客觀實際,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了繆萬學的合法權益,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程序嚴重違法,裁判結果明顯錯誤。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第三人因不可歸責于繆萬學的原因未參加訴訟,但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在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該判決。繆萬學在未參與訴訟、未質證、未辯論、未作最后陳述等情況下,被該判決記載發表質證意見;被認定為與張海山存在投資合伙關系;被認定為案涉款項為投資款;被認定繆萬學為國有企業分支機構實際投資人;與市政東北總院形成“產權代持”關系,是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相悖的錯誤定性,剝奪了繆萬學參與訴訟的程序權利。繆萬學現依法提起案外人撤銷之訴,請求貴院依法撤銷該判決。
市政東北總院、市政東北院東戴河分院辯稱,繆萬學并非(2020)遼14民終2110號案件的第三人,其起訴不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要件,應當駁回起訴。按照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第三人是對當事人雙方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是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2020)遼14民終2110號案件審理的是陳嬌與杜連書、市政東北總院和市政東北院東戴河分院是否存在借貸關系的民間借貸糾紛,繆萬學在原審中和本案中多次旁聽,卻均未主張涉案借款歸其所有或自行申請為第三人身份,并非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而陳嬌與杜連書、市政東北總院和市政東北院東戴河分院是否存在借貸關系根據本案繆萬學的起訴狀也分析不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條件,并且原告繆萬學并沒有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起訴要件,繆萬學在(2020)遼14民終2110號案件一審、二審、發回重審及再次進入二審程序均系旁聽身份,其并未提出自己系該案的利害關系人或第三人的身份,因此不符合第三人的起訴要件。其次,(2020)遼14民終2110號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96條的規定,第三人可撤銷的判決是主文,(2020)遼14民終2110號判決的主文內容是駁回陳嬌與杜連書的訴訟請求,該主文內容與繆萬學并無任何關系,不存在影響繆萬學利益的情況。而本案中原告繆萬學訴狀所指向均系判決中“本院認為部分和質證部分”,該部分內容不具有既判力,對訴訟雙方以外的其他主體均不發生效力,所以不能成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對象。綜上繆萬學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條件,應裁定駁回起訴。
杜連書辯稱,(2020)遼14民終2110號民事判決,以繆萬學與市政東北院東戴河分院及實際管理人張海山之間合作投資為由,撤銷綏中縣人民法院(2019)遼1421民初5512號民事判決,駁回杜連書要求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是適用法律錯誤。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既然認定繆萬學與市政東北院東戴河分院及張海山是合作投資關系,為什么不依法追加繆萬學參加庭審,以查明案情。杜連書借款給市政東北院北戴河分院及實際管理人張海山款項,有明確蓋章的《借款協議》、《還款協議》、支付借款的支出憑證,約定借款本金金額、利息、還款時間、違約責任等事項,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要件,(2020)遼14民終2110號民事判決將借貸關系和投資關系混為一談錯誤。繆萬學與市政東北院北戴河分院、張海山之間是成立東戴河分公司的股權投資關系,或是東戴河分公司經營權的合作關系,還是分公司辦公樓資產的投資關系,均與杜連書借貸關系有著本質區別,借款與投資之間二者不能混為一談。杜連書沒有任何書面意思表示為市政東北院東戴河分院經營、股權、辦公樓進行投資,通過市政東北院東戴河分院借款協議、還款協議完全可以證實借貸法律關系。查閱國家企業信用網站登記事項,市政東北院東戴河分院注冊資本為0,如果杜連書作為市政東北院東戴河分院的投資人,不會只管投資而不去監督融資使用去向及盈虧問題。綜上,(2020)遼14民終2110號民事判決罔顧杜連書有十分明確的借款協議、還款協議、支付款項等事實于不顧,以張海山不明確的電話錄音等模糊證據,否定書面證據,嚴重損害杜連書合法權益,因此,繆萬學訴請撤銷(2020)遼14民終2110號民事判決,有無爭議的事實和確實充分證據。
張海山辯稱,同意市政東北院及市政東北院東戴河分院的答辯意見,關于法律關系問題張海山不清楚,但是張海山和繆萬學是合作關系,這一點張海山有證據。張海山與杜連書、陳嬌不認識,簽訂協議時候是繆萬學把杜連書、陳嬌帶來的,這些事都是張海山和繆萬學之間的事,合伙投資建辦公樓,后來虧損了繆萬學就開始要錢。張海山與杜連書沒有借貸關系,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作出判決。
陳嬌未提交答辯意見。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30日,杜連書、陳嬌以市政東北總院、市政東北院東戴河分院為被告,向綏中縣人民法院提起了民間借貸糾紛訴訟,請求判令市政東北總院、市政東北院東戴河分院償還借款450萬元。并提供了案外人張海山以市政東北院東戴河分院名義與杜連書、陳嬌簽訂的三份《借款協議》及案外人張海山以市政東北院東戴河分院名義與杜連書、陳嬌簽訂的《還款協議》。2019年3月13日,綏中縣人民法院做出(2019)遼1421民初581號民事判決,判決結果為:一、市政東北院東戴河分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杜連書、陳嬌借款420萬元,并從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10%給付利息至執行之日;二、市政東北總院對上述不能履行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市政東北總院、市政東北院東戴河分院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以本案借款協議、還款協議均由張海山簽字確認,并加蓋了市政東北院北戴河分院公章,而市政東北總院及市政東北院東戴河分院對本案訴爭的款項是投資款還是借款及民事責任主體均存在異議,另市政東北總院關紀海是否參與了本案還款協議的協商過程,并未查清,為查明事實,應追加張海山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為由。于2019年10月23日做出(2019)遼14民終1645號民事裁定,裁定結果為:一、撤銷綏中縣人民法院(2019)遼1421民初581號民事判決;二、本案發回綏中縣人民法院重審。綏中縣人民法院重審后,于2020年7月8日做出(2019)遼1421民初5512號民事判決,判決結果為:一、市政東北院北戴河分院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杜連書、陳嬌借款本息合計373.2萬元,并自2018年7月1日始以373.2萬元為基數按年息1分向杜連書、陳嬌支付利息至債務履行完畢日止(該373.2萬元及利息之和不能超過以180萬元本金及以180萬元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二、市政東北總院對市政東北院北戴河分院不足以承擔的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擔清償責任。三、張海山不承擔民事責任。市政東北總院、市政東北院東戴河分院不服該判決,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以案涉借款名為杜連書、陳嬌出借的款項,實為繆萬學的投資款為由,于2020年11月2日做出(2020)遼14民終2110號民事判決,判令:一、撤銷綏中縣人民法院(2019)遼1421民初5512號民事判決;二、駁回杜連書、陳嬌的訴訟請求。繆萬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本院(2020)遼14民終2110號民事判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2019)遼1421民初581號、5512號民事判決書、(2019)遼14民終1645號民事裁定書、(2020)遼14民終2110號民事判決書。庭審筆錄在卷佐證,相關證據已經質證、認證,足資認定,本院予以采信
判決結果
駁回繆萬學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00元,由繆萬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趙洪梅
審判員劉亞偉
審判員王嘉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李明
判決日期
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