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執行人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申請追加第三人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濰坊分公司、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廣饒分公司、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為被執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魯0591執異8號
判決日期:2020-03-23
法院:山東省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申請執行人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稱,依法追加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濰坊分公司、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廣饒分公司、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為(2019)魯0591執1569號案件的被執行人。事實與理由:申請執行人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一案,法院已經立案受理。案號為(2019)魯0591執1569號。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濰坊分公司、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廣饒分公司、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系被執行人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上述分公司作為分支機構沒有有獨立的財產,因此其財產即為被執行人為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據法律規定,追加上述分公司為本案執行人,望依法準許。
被執行人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與第三人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濰坊分公司、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廣饒分公司、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未作答辯。
本院查明,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與被告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魯0591民初2772號民事調解書。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案號(2019)魯0591執1569號。在執行過程中,本院未發現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不能提供新的執行線索,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19)魯0591執1569號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12日成立,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資本為500萬元,分支機構為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濰坊分公司、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廣饒分公司、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萊蕪分公司、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
判決結果
駁回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的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山東省東營市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合議庭
審判長薛國岳
人民陪審員張景普
人民陪審員李學慧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書記員史英
判決日期
2020-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