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山東省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9)魯0591民初2272號民事調解書,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向申請執行人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返還投標保證金36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以及案件受理費375元,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山東正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魯0591執1569號
判決日期:2020-02-03
法院: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等文書,并分別于2019年12月7日、12月24日、2020年1月14日先后三次通過全國法院執行網絡查控平臺對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證券、保險、工商登記、互聯網銀行、不動產及車輛登記等情況進行了查詢,未發現任何可執行的財產線索。本院到東營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東營經濟技術開發區分中心對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登記信息進行了查詢,查無不動產登記信息。本院依法到被執行人住所地進行現場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本院已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并送達了限制消費令,通過談話方式向申請執行人告知了上述查控、處分等執行情況及信息,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不能提供財產線索,不申請懸賞執行,本院同時向申請執行人告知了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李貫英
審判員李志強
審判員高興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譚濱濱
判決日期
2020-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