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偉與被告長春水務集團城市排水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第三人長春朝陽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依據原告周偉申請,本院準予原告周偉緩交訴訟費至宣判前。庭審后,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向原告周偉代理人劉德義郵寄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書,劉德義于2019年12月3日簽收郵件。現原告周偉無正當理由未按期足額交納訴訟費用,應當按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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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偉與長春水務集團城市排水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市政工程東北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吉林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及長春朝陽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