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朝陽固美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與被告朝陽市龍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被告朝陽市龍城區人民政府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進行了審理
朝陽固美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與朝陽市龍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朝陽市龍城區人民政府城鄉建設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1)遼1303行初4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遼寧省朝陽市龍城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朝陽固美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朝陽市龍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做出的朝龍住建(建管)罰決字【202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朝陽市龍城區人民政府做出的朝龍政行復字【2021】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被告朝陽市龍城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做出的朝龍住建(建管)罰決字【2020】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被申請人于2020年7月8日,對在鞍鋼朝陽鋼鐵公司原料場抑塵防風網工程中存在違法出借資質證書掛靠行為一案立案調查。認為原告違反了《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第八條》(九款)規定屬違法行為。朝龍政行復字【2021】2號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了該決定。上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朝陽固美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退還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郭瑞福
審判員李晨光
人民陪審員孫玉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閆宇飛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