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沈陽程楊元大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沈陽船牌涂裝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執行一案中,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但被執行人仍未全部履行(2017)遼0114民初11722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本院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并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的存款、車輛及其他交通運輸工具、不動產、有價證券等財產情況進行查詢,均無可供執行財產。經本院詢問,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且自本案立案之日起至今已超過三個月
沈陽程楊元大機械有限公司與沈陽船牌涂裝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8)遼0114執6702號
判決日期:2019-06-21
法院:遼寧省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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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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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7)遼0114民初11722號民事判決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申請執行人享有要求被執行人繼續履行債務的權利,被執行人負有繼續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債務的義務。人民法院已對被執行人依法采取的執行措施和強制措施繼續有效。申請執行人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30天向本院提出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申請。
當事人認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提出執行異議。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恢復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執行長車忠海
執行員胡濤
執行員汪計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黃達
判決日期
2019-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