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陳智建因與被上訴人魯紹兵、宋建軍、余永、代雙富、黃松青、竇寶才、竇寶全、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麒麟區建寧街道姜家巷社區居民委員會勞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2020)云0302民初66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智建、魯紹兵勞務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云03民終2922號
判決日期:2020-12-25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上訴人陳智建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魯紹兵對上訴人陳智建的一審訴訟請求。2、判令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魯紹兵、宋建軍、余永、代雙富、黃松青、竇寶才、竇寶全、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麒麟區建寧街道姜家巷社區居民委員會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判對擔保時效的認定及法律適用錯誤。上訴人陳智建對被上訴人魯紹兵主張勞務報酬的事實及金額無異議,但對責任的承擔有異議。本案中,上訴人陳智建承擔責任的依據是《欠條》,欠條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應當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6個月。欠條中載明的款項的支付時間是2018年6月底付清,保證的擔保時效應當從2018年7月1日起開始計算六個月,即保證時效的截止時間是2018年12月31日止。本案被上訴人魯紹兵主張權利的時間是2019年9月11日,已超出法定免除保證的時效期間,且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中斷或中止的情形,故上訴人陳智建依法不承擔保證責任。
被上訴人魯紹兵、宋建軍、余永、代雙富、黃松青、竇寶才、竇寶全、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麒麟區建寧街道姜家巷社區居民委員會未作答辯。
被上訴人魯紹兵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宋建軍、代雙富、竇寶全向原告魯紹兵支付工資40000元及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款項全部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陳智建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3、判令被告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麒麟區建寧街道姜家巷社區居民委員會、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竇寶才、黃松青、余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4、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宋建軍、余永、代雙富、黃松青、竇寶才、竇寶全、陳智建、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麒麟區建寧街道姜家巷社區居民委員會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被告麒麟區建寧街道姜家巷社區居民委員會(原為麒麟區建寧街道麻黃社區居民委員會)下轄河北居民小組與曲靖鴻源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5日簽訂《協議書》,約定位于麒麟區交匯處的西南拐角處面積17畝土地,由河北居民小組提供給曲靖鴻源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全額出資進行房地產開發,冠名為“河北新區工程”。2010年,被告麒麟區建寧街道姜家巷社區居民委員會與被告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曲靖鴻源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就《協議書》有關事項簽訂了《補充協議》,明確約定由該公司獨自出資、獨自經營、獨自承擔風險、獨自享有收益的方式進行開發運營。“河北新區工程”啟動后,麒麟區建寧街道姜家巷社區居民委員會與被告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小區正負零以上的建設工程發包給借用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資質的被告竇寶才施工,竇寶才又將部分工程轉包給被告黃松青。黃松青承包工程后又將該工程的1至4棟房屋粉刷分包給了代雙富。代雙富承包后又將工程轉包給了余永,余永又轉包給了宋建軍。宋建軍承包后雇傭原告粉刷“九號站臺”三號樓的內墻。工程完工后,被告宋建軍并未全額支付原告工資。經原告多次討要工資無果,遂與其他農民工集體上訪,在麒麟區聯合成立工作組的協調下,決定原告等19人的工資由開發商董事長陳仙湊代為支付。后陳仙湊因資金不足,遂與原告等人商量并達成共識,同意陳仙湊在2018年5月底前付清所欠工資,承諾付不清按5%的利息支付。時為上訪事件代表的代雙富和陳智建、竇寶全按陳仙湊的承諾,共同簽名出具了欠條給原告。2018年5月29日,代雙富與原告等人在陳仙湊的財務辦清了相關手續,雙方簽字確認。但事后陳仙湊公司財務并未按約支付原告工資,原告遂從公司將欠條原件索回,并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提出前述訴請。另查明,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至今尚未結算;原告為主張權利于2019年2月15日支付訴訟費400元、本次訴訟支付公告費390元。一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第三款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也明確規定,“……(三)明確工資支付各方主體責任。全面落實企業對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責任,督促各類企業嚴格依法將工資按月足額支付給農民工本人,嚴禁將工資發放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在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企業(包括直接承包建設單位發包工程的專業承包企業)對所承包工程項目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負總責,分包企業(包括承包施工總承包企業發包工程的專業企業)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為由克扣或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本案中,被告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作為其與被告麒麟區建寧街道姜家巷社區居民委員會合作“河北新區工程”的建設單位,將工程發包給借用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資質的被告竇寶才施工,竇寶才又將部分工程轉包給被告黃松青。黃松青承包工程后又將該工程的1至4棟房屋粉刷分包給了代雙富。代雙富承包后又將工程轉包給了余永,余永又轉包給了宋建軍。宋建軍承包后雇傭原告等人粉刷“九號站臺”三號樓的內墻,并拖欠原告等人工資。被告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依法應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作為承包人、分包人的被告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竇寶才、黃松青、代雙富、余永、宋建軍依法應承擔連帶責任。被告代雙富、竇寶全、陳智建作為聯合工作組的一員,在被告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諾支付拖欠原告工資的前提下,出具欠條給原告,被告代雙富、竇寶全不是直接的欠款人,不承擔付款義務,但被告陳智建的擔保依法有效,雙方對原告承諾支付逾期利息的約定部分有效。故原告的訴請予以部分支持,部分不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判決:一、由被告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原告魯紹兵支付拖欠工資人民幣40000元,并承擔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利率。二、由被告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原告魯紹兵支付因主張權利支付產生的訴訟費、公告費790元。三、被告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竇寶才、黃松青、代雙富、余永、宋建軍、陳智建對上述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00元,由被告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在履行前述義務時一并支付原告魯紹兵)。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2019)云0302民初6606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支付被上訴人魯紹兵拖欠工資40000元,并承擔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利率計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上訴人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支付被上訴人魯紹兵因主張權利支付的訴訟費、公告費790元;
四、被上訴人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竇寶才、黃松青、代雙富、余永、宋建軍對本判決第二項確認的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五、駁回被上訴人魯紹兵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被上訴人宋建軍、余永、代雙富、黃松青、竇寶才、竇寶全、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800元,由被上訴人魯紹兵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余瑾
審判員王勇
審判員武敬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書記員何雨潔
判決日期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