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田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曲靖市萊迅物資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萊迅公司),二審被上訴人竇寶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云民終18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萊迅物資經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2121號
判決日期:2020-10-20
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華田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審判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第六項、第十項規定的情形,應予再審。事實及理由:1.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1)原審判決認定華田公司與萊迅公司建立了鋼材買賣合同關系是錯誤的。竇寶才以云南佳晟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名義承建正負零以下工程,以華田公司名義繼續承接并完成剩余工程(即正負零以上工程)。在承建正負零以下工程階段,竇寶才已經與萊迅公司以口頭形式訂立并實際履行鋼材買賣合同,在建設工程施工主體發生變更形成新的掛靠關系后,萊迅公司仍維持與竇寶才之間原有的鋼材買賣法律關系直至涉案工程結束。據此,案涉買賣合同的主體是竇寶才與萊迅公司,與華田公司無關。(2)原審判決認定竇寶才購買鋼材用于案涉工程構成委托代理關系是錯誤的。案涉工程竇寶才是實際施工人,華田公司承接正負零以上工程后,竇寶才掛靠華田公司,雙方簽訂《項目施工目標承包管理合同》,華田公司雖授權成立華田公司河北新區建設工程項目部,并委派竇寶才為公司辦理工程款的全權代表,但并未委托其對外簽訂并履行鋼材買賣合同。項目部印章也明確標注有“僅限項目施工管理資料使用”,證明華田公司未授權竇寶才對外簽訂合同或辦理鋼材貨款結算。(3)萊迅公司與竇寶才之間存在鋼材買賣合同關系,竇寶才與華田公司因掛靠形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華田公司與萊迅公司無任何法律關系。2.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萊迅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鋼材買賣合同關系與華田公司有關,其提供的《債權債務確認書》缺乏真實性,竇寶才一審中以部分往來單據虛假、存在超額付款情況為由提起反訴,表明竇寶才亦不認可其真實性。且該《債權債務確認書》加蓋的“河北新區建設工程項目部”印章底部刊刻了“僅限項目施工管理資料使用”的字樣,該標注提醒他人注意該印章不產生授權簽訂合同或者授權對外結算的效力。此外,竇寶才在《債權債務確認書》落款處“擔保人”欄處簽字,應承擔擔保責任。原審法院未判決竇寶才承擔責任不當。3.原審法院存在“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二審法院僅對竇寶才進行詢問,未向其送達開庭傳票,導致第二次開庭中竇寶才未參加庭審。一審判決中竇寶才的訴訟地位為被告,二審判決卻將其列為一審第三人。此外,竇寶才提交的《反訴狀》首頁抬頭空白處,一審法官標注的提交時間明顯早于開庭日,一審法院未對反訴請求進行審理系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二審法院未準許華田公司對部分單據上的簽字及案涉工程鋼材用量的鑒定申請,導致華田公司訴求無法得到支持。
萊迅公司提交書面意見稱,1.原審判決認定竇寶才的行為是職務行為,行為后果應由華田公司承擔,符合法律規定。2.華田公司提供的《項目施工目標承包管理合同》明確描述了建設工程的運行管理模式及竇寶才地位,原審判決據此認定各方的法律地位并作出判決,符合客觀事實。萊迅公司僅將華田公司列為被告,未將竇寶才作為擔保人。萊迅公司在一審中未見過竇寶才向法院提交反訴狀。二審判決將竇寶才一審訴訟地位列為第三人,僅是瑕疵,不影響案件事實認定及不屬于嚴重程序問題。二審法院對竇寶才進行詢問,不存在程序錯誤。3.華田公司與萊迅公司進行鋼材買賣多年,一直按照華田公司要求的地址和方式供貨,華田公司卻以違法建筑沖抵部分債權,一審中又以發包方要撥付工程款3000萬元為由要求萊迅公司與竇寶才調解,撤回對華田公司的起訴。在再審申請之前,華田公司與萊迅公司達成延期付款的執行和解,卻又提出再審申請,以此拖延執行
判決結果
駁回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葉歡
審判員馮文生
審判員葉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董行
書記員隋艷紅
判決日期
2020-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