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得平訴被告宋建軍、余永、代雙富、黃松青、竇寶才、竇寶全、陳智健、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麒麟區建寧街道姜家巷社區居民委員會追索勞務報酬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得平及其委托代理人陳俊,被告代雙富、陳智健,被告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德彥,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超,麒麟區建寧街道姜家巷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委托代理人陳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宋建軍、余永、黃松青、竇寶才、竇寶全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陳得平與宋建軍、余永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云0302民初6605號
判決日期:2020-08-14
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訴稱,被告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東地產公司)與麒麟區建寧街道姜家巷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姜家巷社區)合作開發河北新區(即“9號站臺”小區),后姜家巷與被告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田建筑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小區正負零以上的建設工程發包給華田建筑公司施工,華田建筑公司又將工程轉包給竇寶才,竇寶才又將該工程轉包給了被告黃松青。黃松青承包工程后又將該工程的1至4棟房屋粉刷分包給了代雙富。代雙富承包后又將工程轉包給了余永,余永又轉包給了宋建軍。宋建軍承包后雇傭原告粉刷“九號站臺”三號樓的內墻。工程完工后,被告宋建軍并未全額支付原告工資。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代雙富、竇寶全于2018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條》,承諾于2018年6月底前付清原告工資1萬元,若未付清,利息按5分算,被告陳智健對此提供擔保。期滿后,原告多次催討無果。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請求判決:被告宋建軍、代雙富、竇寶全向原告支付工資10000元及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款項全部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計算的逾期利息;陳智健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麒麟區建寧街道姜家巷社區居民委員會、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竇寶才、黃松青、余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宋建軍、余永、黃松青、竇寶才、竇寶全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放棄抗辯權。
被告代雙富辯稱,開發商將工程發包竇寶才,竇寶才發包給黃青松,黃青松發包給代雙富,代雙富發包給宋建軍,宋建軍雇傭原告等人。是宋建軍欠原告的工資,而不是我欠原告工資。2018年1月20日,因原告等人為討要工資上訪,麒麟區人民政府、建寧街道辦事處、姜家巷社區成立聯合工作組對此事作出決定,由開發商董事長陳仙湊代為支付含原告等19人的工資。2018年2月1日,因資金不足,陳仙湊與原告等人商量并達成共識,同意陳仙湊在2018年5月底前付清所欠工資,并承諾付不清按5%的利息支付。我和陳智健、竇寶全按陳仙湊的承諾,才共同簽名出具了欠條給原告。2018年5月29日,我與原告等人在陳仙湊的財務辦清了相關手續,雙方簽字確認。但陳仙湊事后沒有支付所欠工資,與我無關。請求判決駁回原告對我的訴訟請求。
被告陳智健辯稱,下欠原告的款項由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已清除完畢,我不應承擔連帶責任。欠條是真實的,但已超過擔保時效。請求駁回原告對我的訴訟請求。
被告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書面答辯,庭審中辯稱,原告與我公司無合同關系,也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就案涉工程勞務部分我公司已經通過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方式把勞務部分分包給黃松青、我公司與黃松青之間的合同關系已經經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云03民終1402號民事調解書確定,我公司應向黃松青支付100萬元,該款項已經如實足額支付到曲靖市麒麟區法院執行局。綜上,請求依法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起訴。
被告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未作書面答辯,庭審中辯稱,我公司與原告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對原告的欠條及欠款情況我公司知情也認可,但款項我公司已經結清,原告也已經簽字認可。該款項我公司與華田公司項目負責人竇寶才簽字認可,履行完畢。原告所訴的工程款,我公司根據建筑施工合同已經全部向建筑公司履行完畢,且存在超額支付情況。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麒麟區建寧街道姜家巷社區居民委員會辯稱,答辯人不是河北新區工程的發包人,以土地等價和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換取一幢樓安置村民,不具有發包人資格,不是本案適格被告。請求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
1、身份證復印件,用于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適格的事實。
2、被告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企業信用信息,用于證明其主體資格及企業信息等事實。
3、被告宋建軍、余永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用于證明其身份信息及主體資格的事實。
4、欠條一份,用于證明被告代雙富、竇寶全欠原告勞務費1萬元,被告陳智健提供擔保的事實。
5、交易明細一份,用于證明被告竇寶才是案涉工程的承包人之一的事實。
6、受理案件通知書一份,用于證明2019年原告起訴被告竇寶才等人主張權利的事實。
7、錄音時間的截屏兩份,光碟一張,用于證明保證期限內原告向被告陳智建主張過權利的事實。
經庭審質證,被告代雙富、陳智健對原告提舉的上述證據的三性均無異議。被告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原告提舉上述證據1、3、4、6的三性無異議。對證據2、5的真實性、合法性認可,但主張與本案無關。對證據7的三性均不予認可。被告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原告提舉上述證據1、2、3的三性均無異議。對證據4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主張該欠條上的債務已經清楚完畢。對證據5的真實性、合法性認可,主張竇寶才是華田公司該項目的項目負責人,實際承建人是華田公司,不是竇寶才。對證據6予以認可,主張原告向竇寶才、陳智建等人的起訴,可看出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了陳智建的擔保期限。對證據7的三性不予認可,主張通話錄音及列表無法確定其真實性。無通信記錄,也無法確定其內容與本案是否有關。被告曲靖市麒麟區建寧街道姜家巷社區居民委員會對原告提舉的上述證據1、2、3、5的三性均無異議。對證據4提出異議,主張與本案無關。對證據6、7提出異議,同意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質證意見。
本院認為,原告提舉的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能夠證明本案部分法律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代雙富為證明自己的辯解意見,向本院提舉下列證據:
1、原告與宋建軍的結算單一份,用于證明是宋建軍欠原告1萬元,不是我欠的事實。
2、我與余永簽訂的《裝修協議》一份,用于證明我是與余永簽訂合同,而不是原告的事實。
3、《河北新區代雙富底下班組農民工工資》一份,用于證明下欠原告1萬元是其與陳仙湊達成協議,工資由陳先湊財務代為支付,與我無關的事實。
4、《河北新區代雙富底下班組農民工工資》一份,用于證明我已經付清原告工資的款項,有其簽字的事實。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代雙富提舉的上述證據1、2的三性均無異議。對證據3、4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簽訂日期是欠條簽訂的當天,不能證明工資已經支付完畢。在工資表上簽字認可,但沒有收到錢。被告陳智健對被告代雙富提舉的上述證據1、2未提出異議,但主張自己證據不清楚。對證據3、4的三性均無異議。被告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代雙富提舉的上述證據的三性均認可。被告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被告代雙富提舉的上述證據的1、2的三性均不予認可。對證據3、4可以說明下欠原告工資已經履行完畢。原告領取款項是找代雙富,我們對竇寶才撥付款項,由竇寶才與原告結算付款。原告的款項我方已經履行完畢,欠條沒有收回時代雙富的個人行為,與我公司無關。被告曲靖市麒麟區建寧街道姜家巷社區居民委員會對被告代雙富提舉的上述證據1、2提出異議,主張不清楚,不予認可。對證據3、4,同意被告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質證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代雙富提舉的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能證明本案部分法律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陳智健針對自己的辯解理由,未向本院提舉任何證據。
被告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針對自己的辯解理由,向本院提舉下列證據:
1、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用于證明被告主體資格合法的事實。
2、《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一份,用于證明與被告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立勞務分包合同關系的是黃松青,且該公司就案涉工程的所有勞務均分包給黃松青來完成的事實。
3、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云03民終1402號民事調解書及麒麟區法院收款收據各一份,用于證明與黃松青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由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1402號調解書確定,我公司支付勞務費的金額為100萬元,且該100萬元已經足額交付至麒麟區法院執行局。涉及應支付的勞務費已經支付完畢,無需再向本案原告及任何第三人履行支付勞務費的義務的事實。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舉的上述證據1的三性無異議。對證據2無異議,但主張其將工程承包給沒有資質的黃松青。對證據3的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但不認可其關聯性,主張不能證明賠償金額100萬元與原告有關系,也證明不了已經支付了原告所訴的1萬元勞務報酬的事實。被告代雙富、陳智健、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曲靖市麒麟區建寧街道姜家巷社區居民委員會對被告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舉的上述證據的三性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舉的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能證明本案部分法律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針對自己的辯解理由,向本院提舉的證據與被告代雙富提舉的證據4一致,前已質證,不再贅述。
被告曲靖市麒麟區建寧街道姜家巷社區居民委員會針對自己的辯解理由,向本院提舉下列證據:
1、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用于證明其主體資格適格的事實。
2、曲靖市麒麟區建寧街道姜家巷社區居民委員會與江東地產公司簽訂的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書各一份,用于證明項目由江東地產獨自出資、獨資建設,該公司系項目的唯一出資人等事實。
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復印件一份,用于證明曲靖市江東地產公司交納了稅費后取得不動產使用權,系獨立開發的項目等事實。
經庭審質證,原告陳得平、被告代雙富、陳智健、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被告曲靖市麒麟區建寧街道姜家巷社區居民委員會提舉的上述證據的三性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曲靖市麒麟區建寧街道姜家巷社區居民委員會提舉的上述證據來源合法、客觀真實,能證明本案部分法律事實,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宋建軍、余永、黃松青、竇寶才、竇寶全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視為放棄舉證權、質證權。
經庭審和質證,本院確認以下法律事實:
被告麒麟區建寧街道姜家巷社區居民委員會(原為麒麟區建寧街道麻黃社區居民委員會)下轄河北居民小組與曲靖鴻源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2009年2月5日簽訂《協議書》,約定位于麒麟區交匯處的西南拐角處面積17畝土地,由河北居民小組提供給曲靖鴻源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全額出資進行房地產開發,冠名為“河北新區工程”。2010年,被告麒麟區建寧街道姜家巷社區居民委員會與被告曲靖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原曲靖鴻源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就《協議書》有關事項簽訂了《補充協議》,明確約定由該公司獨自出資、獨自經營、獨自承擔風險、獨自享有收益的方式進行開發運營。“河北新區工程”啟動后,麒麟區建寧街道姜家巷社區居民委員會與被告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小區正負零以上的建設工程發包給借用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資質的被告竇寶才施工,竇寶才又將部分工程轉包給被告黃松青。黃松青承包工程后又將該工程的1至4棟房屋粉刷分包給了代雙富。代雙富承包后又將工程轉包給了余永,余永又轉包給了宋建軍。宋建軍承包后雇傭原告粉刷“九號站臺”三號樓的內墻。工程完工后,被告宋建軍并未全額支付原告工資。經原告多次討要工資無果,遂與其他農民工集體上訪,在麒麟區的協調下,決定原告等19人的工資由開發商董事長陳仙湊代為支付。后陳仙湊因資金不足,遂與原告等人商量并達成共識,同意陳仙湊在2018年5月底前付清所欠工資,承諾付不清按5%的利息支付。時為上訪事件代表的代雙富和陳智健、竇寶全按陳仙湊的承諾,共同簽名出具了欠條給原告。2018年5月29日,代雙富與原告等人在陳仙湊的財務辦清了相關手續,雙方簽字確認。但事后陳仙湊公司財務并未按約支付原告工資,原告遂從公司將欠條原件索回,并向本院提起訴訟,提出前述訴請。
另查明,曲靖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至今尚未結算;原告為主張權利于2019年2月15日支付訴訟費25元、本次訴訟支付公告費390元
判決結果
一、由被告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原告陳得平支付拖欠工資人民幣10000元,并承擔自2018年7月1日起至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利率。
二、由被告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原告陳得平支付因主張權利支付產生的訴訟費、公告費415元。
三、被告云南華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竇寶才、黃松青、代雙富、余永、宋建軍、陳智健對上述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曲靖市江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在履行前述義務時一并支付原告陳得平)。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生法律效力。若負有義務的當事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享有權利的當事人可在本判決規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合議庭
審判長李云聰
人民陪審員劉瑛
人民陪審員張世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劉艷蘋
判決日期
2020-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