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江蘇禹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陳愛國民間借貸糾紛一案,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2019年3月7日作出的(2018)蘇0903民初5647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裁判:一、被告陳愛國尚欠原告陳海龍借款人民幣50萬元,由被告江蘇禹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前歸還原告陳海龍借款人民幣50萬元。被告江蘇禹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還款責任后,被告陳愛國于2019年9月15日前歸還被告江蘇禹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50萬元。因被執行人未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當日本院立案執行
江蘇禹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陳愛國債權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903執2042號
判決日期:2020-11-28
法院: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在執行過程中:
1、2020年8月27日,本院向被執行人郵寄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財產申報表,并通知其到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但被執行人未履行義務,亦未向本院申報財產。
2、2020年8月20日,本院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及線下調查,查詢被執行人房產、車輛、銀行存款等財產信息。
3、2020年8月21日,凍結被執行人陳愛國中國農業銀行便倉支行賬號62×××18,凍結期限為壹年。2020年9月30日,凍結被執行人陳愛國中國農業銀行鹽城亭湖支行賬號62×××67,凍結為壹年。2020年10月28日,將執行款5400元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江蘇禹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4、2020年9月2日,輪候查封被執行人陳愛國位于鹽城市××湖區××鎮××號的房屋所有權,查封期限為叁年。因系輪候查封,暫不便處置。
5、2020年10月28日,執行人員前往被執行人陳愛國住所地調查被××人××湖區××鎮××號家庭經濟情況及人員下落,經查被執行人長期外出,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
6、2020年10月13日,本院再次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及線下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
8、2020年10月10日,本院依法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執行人員名單,對其進行失信懲戒。2020年10月28日,本院對被執行人發布限制消費令,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所需的消費。
9、2020年10月29日,本院依法將執行情況、采取的執行措施、被執行人財產情況及無財產可供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法律依據和后果等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對本院認定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表示認可,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時,有權申請恢復執行。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朱文峰
審判員張愛武
審判員周紅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孫亞楠
判決日期
2020-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