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東臺市五烈喚友水泥構件廠(以下簡稱喚友構件廠)與被告丁志輝、湯重立、江蘇禹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禹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7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喚友構件廠的經營者陳志根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臧志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湯重立、禹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榮國清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丁志輝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東臺市五烈喚友水泥構件廠與丁志輝、湯重立等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981民初2231號
判決日期:2020-09-30
法院: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喚友構件廠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判令三被告支付貨款31880元及利息(以31880元為本金,自2018年8月16日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事實和理由:禹某公司將中標的大豐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轉包給丁志輝、湯重立施工。丁志輝、湯重立在施工過程中向喚友構件廠購進涵管,總貨款81880元,但僅通過丁志輝給付50000元,對剩余款項31880元未支付,故訴至法院提出訴稱之請求。
丁志輝未作答辯。
湯重立辯稱,1、不清楚原告和丁志輝之間合同是如何約定的。丁某僅是工程的施工人,他寫的情況說明不屬實,工程上負責材料的是許某。原告所陳述已經收到5萬元也是丁志輝個人支付的。2、2019年工程完工后,政府要求施工公司將錢直接支付給工人和材料商,公司要求丁某和許某把工人工資和材料商匯總報給禹某公司,但報給禹某公司的材料中沒有顯示有原告的材料款。3、2019年年底過年前,原告給我電話說還欠他3萬多,我電話禹某公司咨詢,禹某公司說沒顯示有原告的欠款,原告告訴我說丁某告訴他沒有寫欠原告或者陳志根款,把他的款項寫到了人工工資,原告賬目值得懷疑。
禹某公司辯稱,1、案涉工程禹某公司中標后轉包給湯重立施工是事實。2、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合同相對人系原告與被告丁志輝、湯重立,原告要求突破合同的相對性,要求禹某公司承擔法律責任沒有法律依據。3、到目前為止該工程領取的所有款項用于支付材料款、人工工資、稅金等,禹某公司在本工程中是墊付費用的,請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對禹某公司的訴訟請求。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7年10月13日,鹽城市大豐區草廟鎮人民政府與禹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一份,約定禹某公司承建大豐區2017年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草廟鎮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1標段慶生片等等。禹某公司中標該工程后,將該工程轉包給丁志輝、湯重立。
2018年3月16日,禹某公司(甲方)與湯重立(乙方)簽訂《施工合同》一份,約定大豐區2017年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草廟鎮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1標段慶生村合同段位于鹽城市大豐區境內,乙方承擔并完成圖紙、招標、文件、合同范圍內的全部工作內容(包括補充合同及協議等等);項目實現總價承包、自負盈虧,甲方收取乙方的管理費按結算價2.5%計收等等。
丁志輝、湯重立在施工過程中,工人召集、施工現場均由丁志輝一方負責。丁某系丁志輝父親,負責施工現場的管理。因工程施工需要,丁某經手向喚友構件廠購買涵管,喚友構件廠自2017年11月起至2018年8月期間按照約定供應涵管到案涉工地。2018年8月16日,喚友構件廠在收到丁志輝支付50000元涵管款項時,出具收據,收據載明,總貨款81880元,上年付50000元,下欠31880元。此后喚友構件廠未再收到任何貨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丁志輝、湯重立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15日內支付原告東臺市五烈喚友水泥構件廠貨款31880元及利息(以31880元為本金,自2018年6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息計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東臺市五烈喚友水泥構件廠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76元,減半收取338元,由被告丁志輝、湯重立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于志麗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曹蓉蓉
書記員姜紳
判決日期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