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桂生與被告湯重立、江蘇禹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禹某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朱桂生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存華,被告湯重立,被告禹某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洪兵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朱桂生與湯重立、江蘇禹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982民初1907號
判決日期:2020-09-26
法院:江蘇省鹽城市大豐區(qū)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原告朱桂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湯重立向原告朱桂生支付工程款143184.93元,并承擔此款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被告江蘇禹某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及理由:2017年9月,大豐區(qū)草廟鎮(zhèn)人民政府將其高標準農業(yè)建設工程1標段慶生片通過招投標,最終由被告禹某建設公司中標。禹某建設公司中標后將該工程轉包給被告湯重立,后被告湯重立又將其中機耕橋11座轉包給原告朱桂生,并于2017年11月29日簽訂了施工合同。原告朱桂生按合同約定如期完成了施工任務(實際完成機耕橋10座)。該工程于2018年10月11日通過了大豐區(qū)審計局審計后交付使用。依據(jù)合同約定,被告應支付原告審計結算價款的90%即1288664.40元。后被告僅支付了83萬元,就剩余的458664.40元,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貴院提起了訴訟,貴院經開庭審理,遂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了(2019)蘇0982民初1953號判決書,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現(xiàn)就剩余10%的工程質保金143184.93元,依據(jù)合同約定,應在一年質保期滿后支付,現(xiàn)該工程質保期限已滿,可被告至今未曾支付。因此,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湯重立辯稱,合同上第二條約定原告應當向被告提供70%增值稅發(fā)票和30%人工工資表,但是到現(xiàn)在原告也沒有向我提供。本案訟爭的質保金143184.93元我沒有支付。
被告禹某建設公司辯稱,原告訴稱的基本事實沒有異議,對已結的工程款數(shù)額和質保金的數(shù)額沒有異議,但是我公司和原告之間沒有合同關系,我公司只能在未付的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但本案工程款我公司已將所有的工程款全部支付給相對應的施工人和材料商,并且超額支付了接近60萬元,在本案中我公司不應當再承擔責任。我公司收到的質保金被本案原告通過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予以了扣劃,因此請求法庭駁回原告對我公司的訴訟請求。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0月13日,草廟鎮(zhèn)人民政府(發(fā)包人)與禹某建設公司(承包人)簽訂《施工合同》一份,載明:一、工程概況工程名稱:大豐區(qū)2017年度農業(yè)綜合開發(fā)項目--草廟鎮(zhèn)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1標段慶生片;工程地點:大豐區(qū)草廟鎮(zhèn)慶生片;資金來源:財政資金;二、工程承包范圍承包范圍:財政資金部分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全部工作內容;三、合同工期計劃開工日期:具體開工時間以監(jiān)理發(fā)出的開工令為準;承包人承諾工期為:180日歷天,包括同步完成工程資料…四、質量標準及驗收工程質量標準:相關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guī)范合格標準…五、合同價款及支付合同總價款(大寫):伍佰捌拾貳萬伍仟捌佰伍拾肆元叁角肆分(小寫):5825854.34元。其中水泥路財政資金為211.1759691萬元。本工程合同總價款實際支付時精確到百元支付,百元以下金額一律不予支付。付款方法:項目開工后完成項目工程量的40%,預付合同價款的30%,工程竣工通過區(qū)級驗收后付至審計結算價款中的90%;余款作為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于工程缺陷責任期滿且通過市級驗收后一次性無息付清。十、質量保修期為工程通過區(qū)級驗收后的一年時間,在質保期內,發(fā)生質量問題應由施工單位及時修復,否則不予結付質保金…該合同由草廟鎮(zhèn)人民政府、禹某建設公司加蓋印章。
2017年11月29日,丁志輝(甲方)與朱桂生(乙方)簽訂《施工合同》,載明:“甲方將承建的2017年大豐區(qū)草廟鎮(zhèn)慶生片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機耕橋(工程十一座),現(xiàn)委托乙方采取包工包料、機械、設備等大包干方式進行施工。為了明確工程內容及雙方責任,特商定如下條款共同遵守執(zhí)行:一、工程內容按施工圖紙設計方案及主合同的全部工程量(甲方與業(yè)主簽訂的合同視為主合同)(附報價匯總表一份)。二、結算方式按照甲方投標價格下浮8%,乙方提供70%的材料票,提供30%的人工工資報表,最終以審計價格下浮8%。三、付款方式以甲方和業(yè)主簽訂的合同同步……七、違約責任以上條款為雙方約定條款,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違約,如無正當理由單方違約,除承擔對方的經濟損失外,還應向對方支付工程總價3%的違約金,協(xié)調不成功,可向項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后湯重立在丁志輝與朱桂生簽訂的合同的甲方處簽字確認。
合同簽訂后,朱桂生組織人員進場施工。案涉一標段工程于2017年10月25日開工建設,2018年7月10日完工。2018年10月11日,鹽城市大豐區(qū)審計局對鹽城市大豐區(qū)2017年度農業(yè)綜合開發(fā)項目草廟鎮(zhèn)高標準農田建設工程竣工結算進行了審計,作出大審固報[2018]72號審計報告。
因被告湯重立、禹某建設公司未能按約付款,原告朱桂生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2019)蘇0982民初195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湯重立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朱桂生工程款458664.40元。二、被告江蘇禹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原告朱桂生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朱桂生的其他訴訟請求。”在(2019)蘇0982民初1953號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朱桂生與被告湯重立一致確認,案涉工程的結算價為1431849.33元。2018年至2019年1月3日期間,原告朱桂生共計收取了被告支付的涉案工程款830000元。在該案的執(zhí)行過程中,被告禹某建設公司向本院支付執(zhí)行款項共計479722.40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湯重立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給付原告朱桂生工程款143184.93元,并承擔此款自2020年4月27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的利息。
二、被告江蘇禹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湯重立的上述給付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64元,由被告湯重立、江蘇禹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財產保全費1270元,由被告湯重立、江蘇禹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奚錦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戴青華
書記員王娟
判決日期
202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