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格爾木合源商砼有限責任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依法凍結被申請人青海福佳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XXX)內的銀行存款,共計1426132元。申請人以陽關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保單保函提供擔保
格爾木合源商砼有限責任公司與青海福佳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訴前財產保全一案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青2801財保142號
判決日期:2021-02-08
法院:青海省格爾木市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青海福佳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在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XXX)內的銀行存款,共計1426132元。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馬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張雪霞書記員孫晨
判決日期
2021-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