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新疆昌吉天山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昌吉屯河分公司與被申請人嶺南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瀘州新絲路商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申請人新疆昌吉天山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昌吉屯河分公司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嶺南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瀘州新絲路商貿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1857744元。申請人新疆昌吉天山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昌吉屯河分公司以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保單保函作為擔保
新疆昌吉天山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昌吉屯河分公司與瀘州新絲路商貿有限公司等申請與前財產保全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京0106財保91號
判決日期:2021-05-10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嶺南水務集團有限公司、瀘州新絲路商貿有限公司名下銀行存款1857744元。
案件申請費5000元,由新疆昌吉天山混凝土有限責任公司昌吉屯河分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楊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雪彤
書記員黃建帥
判決日期
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