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長沙市天心區祥安建筑器材租賃服務部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長沙市帝兆建設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763267.14元或查封、扣押其價值相當的財產。擔保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為申請人長沙市天心區祥安建筑器材租賃服務部提供擔保,保單號:PZPP2143010090000000××××
長沙市天心區祥安建筑器材租賃服務部、長沙市帝兆建設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湘0103財保316號
判決日期:2021-07-19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暫無數據
判決結果
凍結被申請人長沙市帝兆建設有限公司名下的銀行存款763267.14元或查封、扣押其價值相當的財產。
凍結存款期限為一年,查封不動產的期限為三年,對其他財產的保全期限為兩年。申請保全人需要續行查封(或扣押、凍結)的,應當在查封(或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查封(或扣押、凍結)的書面申請。
本案保全申請費4336元,由申請人長沙市天心區祥安建筑器材租賃服務部預交。
本裁定立即開始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本院將依法解除保全
合議庭
審判員王利華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肖茜勻
書記員鄧文
判決日期
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