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湖南省通泰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山東省路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1民初5039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執行申請,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執行
湖南省通泰工程有限公司、山東省路通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糾紛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湘0111執1838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6-01
法院: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2021年3月12日,本院向申請執行人送達受理通知書并要求其提供財產線索。2021年3月16日,本院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報告財產令。2021年3月15日、24日,本院發起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財產查控,核查其銀行存款、工商、證券、車輛信息等情況。2021年3月29日,本院向長沙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被執行人的不動產狀況,未發現房產。2021年5月26日,本院再次發起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財產查控。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長沙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查詢了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狀況,未發現可供執行財產。2021年3月25日,本院向被執行人住所地的基層組織(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居民委員會)去函,了解被執行人的生產經營、勞動就業、收入等情況,以上調查均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
上述情況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告知了申請執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財產線索,但申請執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5月31日,本院對被執行人適用限制消費措施。2021年3月26日本院將被執行人納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并在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約談申請執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執行措施,本案將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
判決結果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黃輝
審判員秦海
審判員劉華波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黃旖
判決日期
2021-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