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安裕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與被告湖北中南四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鄂0923民初1232號民事判決。被告不服該判決,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20)鄂09民終1681號裁定書,認定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裁定發回本院重審。重審期間,原告湖北安裕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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