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邢巖、伊寧市城市建設總公司(以下簡稱城建總公司)與被申請郭蕙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2017)新40民終12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伊寧市城市建設總公司與邢巖、郭蕙嫵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7)新民申2042號
判決日期:2017-05-04
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城建總公司申請再審稱,因郭蕙嫵在施工期間偷工減料,所用材料嚴重不符合質量要求,城建總公司即通知邢巖立即清退郭蕙嫵,明確要求其自行完成施工內容。隨后邢巖將郭蕙嫵清場,派梁曉寧負責工地施工。此事實有五方認定、監理部門整改通知及監理人員的證明。且邢巖出示的工人工資、購買材料憑據及法院調取的證據均能證實自2013年6月后涉案工程系邢巖委托梁曉寧完成。二審無視郭蕙嫵被清場的事實,認定整個工程由郭蕙嫵完成錯誤;雖然邢巖與郭蕙嫵未形成書面解除合同的協議,但現有證據能夠證實郭蕙嫵于2013年5月以后就被清場,后續工程并非郭蕙嫵完成;雙方口頭約定由邢巖給郭蕙嫵支付200000元工程款,因郭蕙嫵違約,故其根據清場前郭蕙嫵已完成部分結合違約情形支付191400元,不能視為郭蕙嫵繼續施工的理由。請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
邢巖申請再審稱,二審不顧郭蕙嫵被清場后,后續工程由邢巖委托梁曉寧完成的事實,要求與郭蕙嫵算賬,并參與和傾向郭蕙嫵,未按程序審理。其他理由與城建總公司一致。
郭蕙嫵辯稱,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在庭審中,邢巖明確認可郭蕙嫵所干的工程量面積是10151平方米,證明所有工程都是由郭蕙嫵完成的。后期支付的款項也證明不了用到涉案工地。監理人員安全大檢查去過工地,其他時候并沒有去施工現場,無法證明安全大檢查之后郭蕙嫵被清場
判決結果
駁回伊寧市城市建設總公司、邢巖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譚婷
審判員李阿麗
代理審判員宋振芹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李復興
判決日期
2017-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