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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與范軍、李倩等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1)陜0802執857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1-03-29
法院: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本院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陜西省榆林市公證處作出的(2020)陜榆證執字第103號執行證書,向被執行人范軍、李倩、榆林市懷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立即償還申請執行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借款本金529086.49元,利息98524.48元,罰息620.12元,共計628231.09元;負擔案件公證費1200元、執行費8680元,但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執行過程,查明被執行人李倩與范軍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榆林市經濟開發區××大道西懷遠.曼哈頓特區2幢1單元3層304號(房產證明號:030345)房屋一套;現需查封上述房產
判決結果
一、查封被執行人李倩與范軍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榆林市經濟開發區建業大道西懷遠.曼哈頓特區2幢1單元3層304號(房產證明號:030345)一套;查封期間該房產不得轉移、變賣或設定權利負擔。
二、被執行人李倩與范軍負責保管被查封的財產。在查封期間內,被執行人李倩與范軍可以使用被查封財產;但因被執行人李倩與范軍的過錯造成被查封財產損失的,應當由自己承擔責任。在查封期間內,被執行人李倩與范軍不得轉移被查封的財產,不得對被查封的財產設定權利負擔,不得妨礙執行的其它行為。
三、查封期限為三年。
需要續行查封的,應當在查封期限屆滿前30日內向本院提出續行查封的書面申請;履行義務后可以申請解除查封。本裁定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審判長馬春生
審判員成熙
審判員鄭碩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書記員劉統帥
判決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