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執行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與范軍、李倩、榆林市懷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公證債權文書糾紛一案,依據具有執行效力的陜西省榆林市公證書作出的(2018)榆證執字第103號執行公證書,被執行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如下義務:被執行人連帶償還申請執行人借款529086.49元,利息98524.48元,罰息620.12元及按照合同約定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申請人對被執行人所有的位于榆林高新產業園區長興路南側信達路東側懷遠曼哈頓特區第2幢一單元0304號抵押物房屋享有優先授償;被執行人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承擔公證費、申請執行費8680元。本院依法于2020年2月7日立案執行。但被執行人至今未清償債務。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與被執行人范軍達成和解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本院不予恢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