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靖邊縣支行因與被申請人張海浪、白俊玲、榆林市懷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陜08民終19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靖邊縣支行與張海浪、白俊玲、榆林市懷遠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陜民申2964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靖邊縣支行申請再審稱,(一)一、二審判決以雙方在借款合同中對復利的計算方法約定不明為由,駁回申請人提出償還復利的訴訟請求是錯誤的。申請人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的第六項第二款用黑色字體載明:借款人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借款人對所有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從合同約定內容看,借款人對于逾期還款計收罰息、復利的風險是明知的,貸款人盡到了提示義務。復利的計算方式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執行,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復利符合法律規定,符合合同約定。(二)一、二審判決駁回申請人主張對涉案房產處置所得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訴訟請求是錯誤的。預抵押登記制度,就是在購房者與開發商的購房合同、購房者與銀行簽訂借款抵押合同的同時,在產權登記機構的備案系統上立即生成預抵押登記,以排斥第三人對房產行使權利。故申請人對該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三)一、二審判決駁回申請人主張應由被申請人承擔實現債權所產生費用的訴訟請求是錯誤的。借款合同第十二條第二款約定: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范圍包括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借款合同為有效合同,申請人的該項請求有據可依。綜上,一、二審判決認定部分事實不清,導致判決結果錯誤,請求依法撤銷一、二審判決,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靖邊縣支行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張樹祿
審判員王小鳳
審判員馬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儀永莉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