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無錫美湖環境設計裝飾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無錫香塞爾葡萄酒文化創意產業有限公司、林港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蘇0213民初8863號民事調解書已發生法律效力,依該調解,被執行人需承擔的義務有:一、雙方確認無錫香塞爾葡萄酒文化創意產業有限公司結欠無錫美湖環境設計裝飾有限公司工程款5244472元。此款,無錫香塞爾葡萄酒文化創意產業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前支付50萬元,2020年3月底前支付50萬元,2020年6月底前支付100萬元,2020年9月底前支付100萬元,2020年12月底前支付50萬元,2021年3月底前支付50萬元,2021年6月底前支付50萬元,2021年9月底前支付50萬元,2021年12月底前支付余款244472元。上述款項若累計兩期無錫香塞爾葡萄酒文化創意產業有限公司未按約履行,無錫美湖環境設計裝飾有限公司有權以未履行款項全額一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二、林港右對上述主文所確定的無錫香塞爾葡萄酒文化創意產業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本案訴訟費減半收取為24255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29255元,由無錫香塞爾葡萄酒文化創意產業有限公司承擔,無錫香塞爾葡萄酒文化創意產業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前直接支付給無錫美湖環境設計裝飾有限公司。因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
無錫美湖環境設計裝飾有限公司與無錫香塞爾葡萄酒文化創意產業有限公司、林港右建設工程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
案號:(2020)蘇0213執3652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10-16
法院:江蘇省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過程中,經向無錫市各銀行、無錫市房屋管理局產權監理處、無錫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等部門調查,結果如下:
1、銀行存款情況。經向各銀行查詢,反饋無錫香塞爾葡萄酒文化創意產業有限公司、林港右名下銀行賬戶無足額可供執行的金額。
2、房產情況。無錫香塞爾葡萄酒文化創意產業有限公司、林港右名下無房產登記信息。
3、車輛情況。無錫香塞爾葡萄酒文化創意產業有限公司名下無車輛登記信息,林港右名下有牌號為蘇B791P0小汽車一輛,因該車輛難以找尋,暫無法執行,本院現已對該車輛進行了檔案查封。
經本院窮盡執行措施,被執行人無錫香塞爾葡萄酒文化創意產業有限公司、林港右名下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執行中,本院已對無錫香塞爾葡萄酒文化創意產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港右采取了限制高消費的措施。申請執行人無錫美湖環境設計裝飾有限公司無法提供被執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并要求終結本案的本次執行程序,本次執行程序應予終結
判決結果
終結本院(2019)蘇0213民初8863號民事調解書的本次執行程序。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查封、凍結的被執行人名下財產,如查封、凍結期限屆滿,需繼續查封、凍結的,申請執行人應在查封期限屆滿之日前十日內向本院書面申請繼續查封、凍結,逾期視為放棄查封、凍結。
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向本院申請恢復執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期間,被執行人負有向申請執行人繼續履行的義務,并每年向本院報告財產,直至債務全部履行完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并書面遞交執行異議書及副本一式三份
合議庭
審判長蔣慕錫
審判員張麒
審判員黎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韓鵬
判決日期
20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