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無錫美湖環境設計裝飾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深圳城市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糾紛一案,本院(2019)粵0304民初11092號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終16612號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由于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申請執行人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強制被執行人償付6187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依法立案執行
無錫美湖環境設計裝飾有限公司、深圳城市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執行實施類執行裁定書
案號:(2019)粵0304執33458號之一
判決日期:2020-04-22
法院: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情況
執行過程中,本院依法扣劃被執行人深圳城市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銀行賬戶款項64148.16元(含案件受理費673.5元、執行費849.48元),被執行人的還款義務已經履行完畢
判決結果
本院(2019)粵0304民初11092號和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3民終16612號民事判決書執行完畢,本案予以結案。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合議庭
執行員陳添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林思娜
判決日期
2020-04-22